被告:周XX,女,住澄城县XX。
被告:叶X,男,汉族,住澄城县XX,农民。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周XX、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X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X负担。
审 判 长 刘XX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人民陪审员 XX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