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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XX公司诉被告冯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7)陕0104民初35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玮律师

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詹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人):冯X,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陕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公司与被告冯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人)冯X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冯X自愿提出撤回反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冯X撤回起反诉。
反诉费275元,被告冯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XX
  • 2017-07-31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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