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X,女,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邓建伟,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四川XX律师。
被告唐XX,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杜XX承担。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