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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显木诉被告邻水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邻水民初字第24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建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代显木,男,汉族,生于1965年04月19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新安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胡XX,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邻水县XX公司。住所地:邻水县西天乡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建伟,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显木诉被告邻水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显木于2013年9月12日以被告愿意接收其回公司上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显木撤回对被告邻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显木负担。


审 判 长 向 曦


人民陪审员 袁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胡XX


  • 2013-09-12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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