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显木,男,汉族,生于1965年04月19日,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新安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胡XX,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邻水县XX公司。住所地:邻水县西天乡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建伟,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显木诉被告邻水县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显木于2013年9月12日以被告愿意接收其回公司上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显木撤回对被告邻水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显木负担。
审 判 长 向 曦
人民陪审员 袁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