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男。
被告:李XX,女。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李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57.5元退还原告李XX(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吉鹏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