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原告:王XX,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能,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XX。
法定代表人:韩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XX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原告王XX与被告连云港市XX厂、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敏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汪守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