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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王XX与连云港市XX厂、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8)苏0706民3185号之一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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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之一
原告:王XX,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能,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XX厂,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XX。
法定代表人:韩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向阳,江苏XX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XX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原告王XX与被告连云港市XX厂、连云港市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王XX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敏
人民陪审员蒋玲
人民陪审员汪守云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X
  • 2018-10-09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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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向阳,央企法律顾问转行做律师,专职做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2008年起工作于央企中交第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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