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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钟XX与易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丘敏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女。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XX,男。
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XX,男。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周XX、钟XX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367-1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上诉。
上诉人周XX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沙XX,但是由于务工关系其并未居住在该镇,而是经常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钟XX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平江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易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周XX的户籍所在地在东莞市沙XX,上诉人周XX主张其因务工关系,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周XX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周XX、钟XX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新春
审判员贾XX
审判员李远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X
  • 2014-11-17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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