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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8民初5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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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子墨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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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男方父母于2003年将一套房产作价30万元出卖给男方,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2005年育有一女。后男方多次出轨,双方于2017年底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女方所有,车辆归男方所有,但男方暂无住所,只能暂时住在原来的房子中,后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离婚后男方经常酗酒,半夜回家,严重影响了女方及孩子的正常生活,女方一气之下让男方搬出去住。男方只能借宿在自己父母家,后18年10月份女方收到法院传票。

  男方父母起诉男女双方,要求解除2003年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男女双方返还房屋。男方父母提供的证据有:2003年签订的购房合同一份,显示价款30万,购买人是男方自己;2016年男方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承诺书》一份,内载明原告多次向男方催要购买款,但男方因为经济困难一直分文未给,落款签字,日期是2016年5月。

  女方哭哭啼啼的找到我们,说这房子本来就是父母送给他们的,当时签了买卖合同只是为了过户可以少交一些费用,从头到尾公婆都没有提过买房款的事儿,自己没听前夫提过《欠款承诺》的存在。女方同意将房子过户至女儿名下,原告不同意。

  办案经过

  一、 女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就《买卖合同》看,原告为出卖人,男方为买受人,买卖合同中没有女方签字,甚至女方并不知晓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存在。依据合同相对性,女方不是合同当事人,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

  二、买卖合同属以买卖的形式达到赠与过户的真实目的

  女方与男方于2002年结婚,为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2003年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男方,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了配合过户需要,减轻税费负担,故采用了“买卖合同”的形式。

  三、从时间沿革及原被告亲属关系上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属赠与而非买卖

  自2003年原告将涉诉房屋转移给男方至今,原告始终未向被告主张过购买款,被告也未支付过购房款。在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而在两被告离婚近两年后原告才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显然有悖常理。以上也可以看出办理房屋过户的行为系赠与而非买卖。

  四、女方基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涉诉房屋,合情合理合法

  自2002年两被告结婚之初,双方关系尚好,并育有一女现已上初中,如果不是男方在婚内多次出轨,女方也不愿放弃婚姻。为了弥补女方精神上的损失及男方出轨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也为了孩子将来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在离婚时男方才自愿将房屋过户给女方。

  综上所述,2003年两被告基于赠与取得涉诉房屋,后女方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合情合理合法,女方不应承担还房责任。



  • 2019-11-19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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