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XX盗窃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9)苏0116刑初5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文晟律师
代为办理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提交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手续,提交法律意见,减少被告人的刑期。

案件详情

  高X盗窃案件

  一、案件基本信息

  1、罪名:盗窃罪

  2、案号:(2019)苏0116刑初579号

  3、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高X

  5、案情: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X先后三次至本市栖霞区、江北新XX的小区,采用拉开汽车车门窃取车内财物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杨某、倪X汽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8920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1、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X至本市栖霞区尧化门尧林仙居青山XX23幢楼下,采用上诉方式,窃得被害人袁某黑色奔驰车内钱包里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2、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高X至本市江北新XX大厂街道欣乐新村63幢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雪佛兰轿车内手提包里现金人民币2620余元。3、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高X在本市江北新XX大厂街道恒丰世家18幢楼下,采用上述方式,窃取被害人倪X黑色天籁轿车内储物盒里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高X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采纳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综合建议对被告人高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金,结合社会调查评估等情况必要时可适用缓刑。

  二、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案涉的问题

  1、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本地区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被告人高X其中两笔盗窃单独都够刑。

  2、对于多次作案的认定。

  高X多次在不用时间、不同小区作案,窃得不同受害人车内财物,构成多次盗窃,应当从重处罚。

  3、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可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四、实践反思

  1、如何做到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

  本案中因为事实清楚,不存在争议的地方,那提出速裁程序,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程序的选择本身就是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其次辩护人的提早介入,能够尽可能的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意见,同时引导或代办退赔退赃,取得谅解,争取将刑罚降至最低。

  2、为何本案离缓刑只有一步之遥却未成立缓刑。

  公、检、法打击犯罪,有时受到政策的影响,在特定的时期可能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会提高,特别在关乎社会稳定,涉黑涉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同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些情节,包括多次作案,其中有两次数额单独都够罪,并且被告人平时的表现并不够良好,无稳定工作,整日游手好闲,不能排除社会危害性,固法院未判决缓刑也在意料之中。


  • 2019-10-02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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