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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轻判为三年六个月

  • 刑事辩护
  • (2019)浙0102刑初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爱军律师
结合刑事证据,对证据不足的指控严正交涉,最终该起寻衅滋事未提起公诉;依法做罪轻辩护,部分意见法院采纳。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4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沈XX、傅XX、徐XX(系杭州滨发物业实际控制人),非法垄断控制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在公司召集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人员,强制要求滨江区建筑垃圾清运必须挂靠同美公司并购买清运票。并召集人员成立巡逻队,以城管志愿者名义,肆意在滨江区道路、小区门口等处拦截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强行检查对方有无购买垃圾清运票,举报滨江区城管局予以处罚。至此,逐渐形成以沈XX、傅XX、徐XX、华XX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徐XX及傅XX、沈XX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白告人齐XX、许某某、华XX等人为一般参加者,人员众多、层级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和社会性质组织。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律师辩护工作

  本律师于2018年11月15日接受犯罪嫌疑人徐XX的妻子高X的委托,依法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进行辩护。

  (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徐XX,了解案情。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并对本案的材料做了详细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如下辩护意见:1、认定犯罪嫌疑人徐XX对疏导点无证摊贩进行控制并强制收费的证据不足。经检察官核查,该法律意见被采纳;2、指控犯罪嫌疑人徐XX寻衅滋事12的证据不足,受害人杨XX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联系家属提供2016年9月20日徐XX与妻子自杭州萧山XX乘坐12:45分的飞机至三亚的结婚旅行,2016年9月24日16:20分的航班从三亚返杭的相关购买机票记录,不具备作案时间。最终该起寻衅滋事未起诉到法院;3、徐XX虽然客观上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该建议未被采纳,但辩护人认为徐XX参加时间不长、没有为公司提供任何资助、也没有担任任何组长等职务,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

  (三)、在法院审理阶段,准备充分,依法出庭辩护,提出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XX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能以举报一次电话,推定为一次拦截而构成寻衅滋事;况且该行为已经在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了一次评价,不能再次重复评价而认定为多次追逐拦截;2、被告人徐XX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徐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同时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徐XX积极向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委员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可依法从宽处罚。庭审后经会见整理检举材料。5、庭审后,徐XX的亲属,退赃3万元,宽大处理。


  • 2019-09-06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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