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xx医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5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姝,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祖家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贵州XX师。
原审第三人:王X显,男,1961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威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贵州XX师。
上诉人重庆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X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徐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喻 智
书 记 员 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