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杜XX、王X、蔚XX、魏XX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X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袁XX、杜XX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XX、陈XX、王XX、王XX、王X、芦XX、郭XX、杜XX、郭X、常XX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晋1122刑初1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斌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1122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永忠,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奈林村村委上届主任,住交城县。2010年3月24日因赌博被交城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警告;2018年1月24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涌生,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伟(绰号二圪捣、小名二明),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奈林村村委上届治安主任,住交城县。2010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交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故意伤害被交城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合并处以罚款叁百元。2018年1月25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正强,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原,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蔚建忠(小名根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奈林村村委原治安副主任,住交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百策,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斌,山西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子明,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在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打工,住交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蕊屏,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严艳梅,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占友(又名王三堆),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8日被原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变娟(小名娟儿),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被告人杜永爱,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海萍,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春生(又名王三青),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吉祥(又名王满仓),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芦永军,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建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艳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庆(小名黑小),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倩(小名倩娃),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淑萍(又名常小平),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奈林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交城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交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刑刑诉(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永忠、王伟、蔚建忠、魏子明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伟另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犯伪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薛金生、检察员赵恒强、康玉瑜、李俊红、书记员张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永忠及其辩护人白涌生,被告人王伟及其辩护人李正强、田原,被告人蔚建忠及其辩护人王百策、刘斌,被告人魏子明及其辩护人牛蕊屏、严艳梅,被告人王占友、袁变娟、杜永爱、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庆、郭倩、常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郭某10拉灰渣的货车,以郭某10的货车污染道路为由,强迫郭某10缴纳6800元的卫生费。

  2、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交城县王明寨通达汽运队,强迫交城县王明寨通达汽运队的胡某1交纳了10400元的卫生费。

  3、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强行扣押闫某1的前四后八车,强迫闫某1交纳2000元的卫生费。

  4、2015年5、6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过往的从美锦电厂往前火山村拉废渣货车,后交城县美锦建材有限公司罗某1为了不影响国美锦电厂的正常经营,于2015年10月1日被迫与杜永忠安排的魏子明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罗某1每年向被告人杜永忠支付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卫生费”、“污染费”。后被告人魏子明于2015年10月16日在工商银行交城支行开户办卡,罗某1先后三年共支付被告人杜永忠及其妹夫魏子明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到魏子明的工行卡内。

  5、2017年1月,被告人王伟以牛某3经营的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货车拉煤污染环境为由多次向牛某3敲诈人民币20000元。(其中两次现金分别1000元和2000元,三次转账4000元、7000元、6000元)

  6、2017年4月,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在承建交城县奈林学校功能教室大修项目工程中,时任奈林村治安主任王伟向振兴公司齐某1强揽拆除5排旧教室项目并索要高价达45000元。经亚洲(山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除费评估价值为26000元。

  7、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伟以武某2玻璃厂安装煤气管道占用奈林村的土地为由阻拦武某2施工,敲诈武某2委托的高某1400斤白酒,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酒价值5712元。

  8、2018年2月份,交城县公安局在侦办被告人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指使、贿买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等人作伪证,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等人明知被告人杜永忠等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做假证明,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杜永忠、魏子明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被告人王庆、杜艳强、郭倩、芦永军各自非法所得1000元已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上缴涉案赃款专户。

  9、2018年2月28日,交城县公安局在侦办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袁变娟指使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提供虚假证言、作伪证,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明知被告人杜永忠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永忠、王伟、蔚建忠、魏子明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永忠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被告人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蔚建忠、魏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伟的行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的行为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的行为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杜永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蔚建忠和魏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犯妨害作证罪和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庆、郭倩、常淑萍犯伪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杜永忠辩称,没有多次寻衅滋事,钱不是用于个人花了,是用于村委了,赔了王福明的16万是应该村委出,不应该让他垫付。他认为他就是给村委会做工作。他一直以来本本分分做人,两委也能证明他是正直、本分的人,这次是无知不懂法,属偶犯、初犯,美锦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太重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杜永忠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的前三起寻衅滋事事实,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衡量,均不构成犯罪。3、第4起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有从轻情节,其一是美锦公司领导主动找的杜永忠,而非杜永忠主动对美锦公司提出的要求,其二村内每年有大量实际花钱但无法在账面显示,杜永忠以私人的名义签订《劳务协议》,用这种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解决各种无法走账的费用,造成了今天的局面。4、本案不应当以涉恶犯罪处理。并当庭提供了美锦建材有限公司谅解书、奈林村委会情况说明和请愿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伟辩称,被拦车的人说过交钱不是通过他,是自己去村委会交的钱,交多少钱他不知情。开会的时候让他担任组长,将他定为主犯,他认为不妥,他在路上事多,至于路上发生了什么他不知情。这次他错了,他小学文化,不懂法触犯了法律,恳请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较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4项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但指控为主犯有异议。同蔚建忠一样,在当时任奈林村委治安副主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一样,蔚建忠被指控为从犯,王伟也应当是从犯。并且王伟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同一个地点,行为是一致的,从法律上来说是持续不断的行为,应该统一归结为一次行为,不应作为多次来予以认定。被告人王伟执行村委指派拦车过程中拦截的是扬尘车、抛洒车、地点是奈林东道,始终是有奈林村人员进行维护打扫的,是有一定管理权的,与随意拦车是有一定区别的。被害人是有一定过错的。王伟涉及的前三起,拦截不同车辆、拦截十几天。对第4起指控的事实,王伟不应当承担责任,签订人与王伟无关,与拦车行为发生中断,交钱不是之前拦车造成的。综上,认为王伟有认罪态度好,有自首,在指控的犯罪事实上仅对前三起承担一定责任,希望法庭对王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2、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第5项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这项指控和王伟寻衅滋事拦车行为是同一个行为。另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项认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只有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4也没有出庭作证,被害人陈述为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证言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均供述王伟在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定罪条件,4、对第7项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王伟同样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王伟去工地拦过工,是否使用过暴力。高某1在出庭作证中也陈述酒是自愿给王伟的。

  被告人蔚建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他认为父母80多岁了,孩子上学,妻子身体不好,恳请判处缓刑,对这次的犯罪认罪,以后做一个学法、守法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无异议。1、被告人蔚建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蔚建忠并非本案犯意的发起者,也并非本案的组织者、决策者。2、被告人蔚建忠有自首情节,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是在街道询问通知后以证人的名义去办案机关接受询问,并主动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有自动投案的情形,其后几次的讯问中主动供述犯罪行为,对交纳卫生费毫无隐瞒,符合如实供述的规定,综上,其行为构成自首情节,应对其基准刑基础上减少10%-30%。3、被告人蔚建忠对于杜永忠、魏子明索要美锦公司每年十五万元一事并不知情,此事系杜永忠私自所为,与被告人蔚建忠无关,不具备因果关系。4、被告人蔚建忠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被告人蔚建忠在本案中获利较少,仅是领取固定每天50元,被告人蔚建忠愿意退赔,希望法庭考虑情节,从轻处罚。6、被告人蔚建忠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7、被告人蔚建忠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综上,希望法庭考虑蔚建忠的从轻、减轻情节,希望对蔚建忠判处缓刑。针对黑恶势力的定性,需要起诉书予以载明,起诉书中没有定性。起诉书指控的前三起,并非案件的次数,不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本起案件属于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并提供了一份奈林村委会出具的说明。

  被告人魏子明辩称开卡是为了自己用而开卡,他不懂法犯了错误,愿意承担责任,他认罪,希望宽大处理。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偏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中,被告人在协议上签字不能作为恶势力的处理意见。魏子明在签订协议之前没有参与奈林村的任何事情,魏子明不知情拦车、谈判。签订协议之后也未参与、履行协议有关的任何事情。庭审中,打工单位、村委均给魏子明出具了证明,魏子明给杜永忠的转款行为不应当以恶势力来认定。2、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从犯的认定不持异议。魏子明主观恶性程度低,魏子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参与的,是在事后才知道的,不存在共同勾结的情况。魏子明不是为转款而开卡,开卡不是在杜永忠授意下开的。魏子明不是主动向美锦公司要这笔钱,魏子明扣得一万元是工资欠款,不能说是45万元的获得款,45万元的去向和掌控是在杜永忠的掌控之中,魏子明的给付款没有任何异议。3、关于量刑意见,魏子明有法定从轻情节,起诉书认定魏子明为从犯,应当减轻对魏子明的处罚,魏子明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魏子明家庭情况特殊,一直遵纪守法,魏子明属于初犯、偶犯,本案中魏子明谈不上恶势力成员,应当对魏子明判处缓刑。并提供了家庭情况说明、奈林村委情况说明、残疾证、病历和出院证等证据。

  被告人王占友辩称,他不懂法,第一时间他就说实话了。他本身不知道道路上收的是什么钱,他有自首情节,公安局随传随到。

  被告人袁变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希望法庭看在她不懂法、初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永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犯法,家庭特殊困难,最小的孩子才五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海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她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现在五个孩子还有四个没有成家,一个上大学,一个上高中,希望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供了奈林村委会证明和从轻处罚请求书等证据。

  被告人王春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主要是不懂法,文盲,他知道犯法了,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吉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是农民,有骨质增生,他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芦永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不懂法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是文盲,不懂法律,文化程度低,请求法庭谅解。

  被告人杜艳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是出于亲戚关系犯法,他不懂法,文化程度低,请求法庭谅解。

  被告人王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他很后悔,在公安机关已经写了悔过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她是单亲母亲,带着5岁的孩子,生活困难,他对法律无知,她认识到了错误,以后不会再犯,请求法庭谅解。

  被告人常淑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陈述她觉得他们是亲戚关系这么做的,她是农民,不懂法,她也写了悔过书,希望法庭谅解。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杜永忠、王伟、蔚建忠、魏子明犯寻衅滋事罪事实

  1、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郭某10拉灰渣的货车,以郭某10的货车污染道路为由,强迫郭某10缴纳4400元的卫生费。

  2、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交城县王明寨通达汽运队,强迫交城县王明寨通达汽运队的胡某1交纳了10400元的卫生费。

  3、2015年5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强行扣押闫某1的前四后八车,强迫闫某1交纳2000元的卫生费。

  以上收取的卫生费由会计陈海萍给了被告人杜永忠。

  4、2015年5、6月份,担任交城县奈林村委主任的被告人杜永忠以经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的货车掉渣、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担任村委治安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伟、蔚建忠召集治安人员梁忠广、米某1、郭某1、武某1、郭某2、王某3等人统一着迷彩服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县级公路)拦截过往的从美锦电厂往前火山村拉废渣货车,后交城县美锦建材有限公司罗某1为了不影响山西国锦煤电厂的正常经营,于2015年10月1日被迫与杜永忠安排的魏子明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罗某1每年向被告人杜永忠支付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卫生费”、“污染费”。后被告人魏子明于2015年10月16日在工商银行交城支行开户办卡,罗某1先后三年共将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打到被告人魏子明的工行卡内,后将该款提现转交被告人杜永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⒈书证

  ⑴、扣押的收据,证明收取卫生费的情况。

  ⑵、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⑶、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受案和立案情况。

  ⑷、劳务协议,证明被告人魏子明和清徐美锦罗某1签订劳务协议的情况。

  ⑸、郭某10提供的其向交城县天宁镇奈林村委会交纳卫生费单据,证明向其收取的3900元的卫生费情况。

  ⑹、交通局情况说明,证明奈林东道为县级公路。

  ⑺、交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被告人魏子明的工行卡开卡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及该卡汇入款和取款时间。

  ⑻、2015年期间天宁镇政府关于卫生整治文件、会议记录,证明关于卫生整治的情况。

  ⑼、交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函和交城县人大常委会公告,证明被告人杜永忠的县级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⑽、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伟曾于2013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⑾、王占友住院收费票据、病历、入院证、出院记录,证明王占友于2015年3月2日住院,2015年3月31日出院,花费住院费6483.73元。

  ⑿、奈林村卫生整治、出勤工资表(王伟、蔚建忠),证明奈林村委给治安人员发放2000元的出勤工资。

  ⒀、中共交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杜永忠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被告人杜永忠于2018年1月31日被开除党籍。

  ⒁、前科劣迹调查表(杜永忠、王伟、蔚建忠、魏子明),证明被告人杜永忠于2018年1月24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24日因赌博被交城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警告。被告人王伟于2010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交城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6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故意伤害被交城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合并处以罚款叁百元。2018年1月25日因破坏选举秩序被交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蔚建忠和魏子明无违法犯罪前科。

  ⒉证人证言

  ⑴、证人孙某1证言,证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他担任奈林村的党支部书记,当时奈林村两委班子干部有常务书记王建忠,副书记梁某1、李世意、褚某1,支部委员常某1、蔚某1、岳某1、杜永忠,村委主任杜永忠,村委副主任王某1,村委委员薛某1。两委干部的具体分工是,他负责村支部党建工作,梁某1负责治超,褚某1负责林业,岳某1负责土地和水利,蔚某1负责卫生,常某1负责办公室,王某1负责教育,薛某1负责妇联,杜永忠负责村委全面工作。当时分管村委治安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是杜永忠。2015年年初,交城县开展的卫生百日大整治行动时,他不清楚他们村是否就此事召开过会议,他也不清楚当时村两委是否做过具体的安排部署,对于治安人员以环境卫生大整治为由,向过往的拉灰渣的车辆收取卫生费的事情,他不知情,他不知道当时奈林村的治安主任和治安人员是谁。在他担任奈林村支部书记期间,他知道交城县利虎玻璃厂给奈林村村委打款一事。利虎玻璃厂给了他村的十万元上了村委的账了。他不清楚王占友是否做过利虎玻璃厂在他村的土方工程,他也不知道王占友是否领过这笔钱。

  ⑵、证人李某1、梁某1、褚某1、岳某1、常某1、蔚某1证言,综合证明他们都是在奈林村支委任职,2015年,交城县县委组织开展的“百日环境卫生大整治”,他们支委没有召开过相关会议,对奈林村治安人员在奈林村东道拦截大车的事情,他们不知情,也不清楚是谁指使他们拦车的。

  ⑶、证人王某1和薛某1证言,综合证明他们均在奈林村村委任职,他们不清楚村委是否组织开展过“百日环境卫生大整治”会议,他们不知道村治安人员在奈林村东道上拦车收费的事情。

  ⑷、证人王某2和刘某1证言,综合证明他们是天宁镇的工作人员,他们均没有开会安排部署过奈林村里的治安人员在奈林东道拦截过往大货车收费,也没有让奈林村杜永忠安排治安人员拦截过往大货车收费。

  ⑸、证人陈海萍证言,证明2015年1月她被奈林村当时的村委主任杜永忠聘请为村委会计,工资为一年一万元。2015年,她向路经交城县奈林村东道的货车司机收取过卫生费,她当时在收据上盖了交城县奈林村村民委员会的财务专用章。当时是奈林村村长杜永忠告诉她说要是有货车司机到财务室交钱,就让她把钱收下。总共收了一万多或两万元左右的卫生费,有时候她不在村委会时,她就将收据留给出纳焦某1收卫生费。焦某1收取的卫生费最后应该是都给了她了,然后村长杜永忠分多次问她将钱全部拿走了,她不知道杜永忠是如何处理这些钱的。这两张收据是她给货车司机开具的(出示郭某10提供的编号为NO0119844和NO0119845的两张收据)。

  ⑹、证人焦某1证言,证明她从2015年年初至2018年1月份被交城县奈林村原村长聘用为出纳。在她担任奈林村出纳期间,于2015年夏天收取过货车司机的卫生费,是村长杜永忠告她收的,并让她给司机开张收据,上面盖着奈林村财务专用章。收据和财务专用章是她问会计陈海萍拿的,前后共收取了一个多月的卫生费。过了一段时间后,杜永忠告诉她说以后不用收卫生费了,并让她将卫生费统计一下交给陈海萍,后她就将卫生费全部交给了陈海萍,这些费用没有入账,治安人员多次在她这里领过补助,但不知道是否是拦截车辆的补助,治安人员出勤每天有50元的补助,她记得2015年好像给在奈林村东道上进行卫生执勤的治安员发过补助。

  ⑺、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杜永忠当选奈林村村委主任后,他就去了奈林村村委治安上班,当时的治保主任是王伟(小名叫二圪捣),治安人员有他、李湾、王新亮、郭鹏伟、张建斌、王海高(小名晓勇)、郭某1(小名旺旺)、黑五(大名不清楚)、武某1、魏亮、米某1、枣儿(大名不清楚)、马俊、孙耀耀、杜朋、李三宝、蔚建忠(小名根虎)。大概是2015年四五月的时候,当时他们治保人员都在奈林村东道上清理垃圾时,村主任杜永忠看见过往拉灰渣的车不盖的帆布,就说过两天整治一下,把经过奈林村东道、北道、西道的不盖帆布的大货车(拉灰渣或煤的车)全部拦住,让盖好帆布再放行,后王伟也跟着嘱咐了他们一次,过了几天之后王伟就给他打电话让去奈林东道上拦车,他们拦截过往车辆时都穿的迷彩服,迷彩服是2015年当治安员时,村里给统一发的,王伟以前就告诉过他们治安人员,只要是为村里干事就都穿上迷彩服。当时参与拦截大货车的村治保人员除了马俊、孙耀耀之外,其他人都参与来,他记得当时连续有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他们就天天在那个地方发现有不盖帆布的大货车就挥手示意让停靠,然后让司机把帆布盖好后就放行了,如果发现有大货车警告两三次还不盖帆布的话他们就直接指挥扣到停车场了(总共扣过三四辆大货车),然后让司机去奈林村村委找领导处理这件事情,最后放车的时候,是杜永忠电话通知他们的,他不清楚一共拦截了多少辆过往车辆,他们治保人员没有向拦截下的货车司机要过钱。他跟过蔚建忠这一组拦过车,也跟过王伟、李湾这一组拦过车。奈林村治安人员拦车一共持续了二十来天,他大约参与了十来天,往停车场扣了四辆车,他们拦车的时候没有告过司机们去找杜永忠交卫生费,拦车时有个记车牌号的纸,治安人员都拿过这张纸。他在村委治安上班,一年工资为6000元,拦车一天给50元,他一共收到奈林村给的几百元拦车费,工资和补贴由陈海萍或焦思思给他们发放。

  ⑻、证人武某1证言,证明2015年7月左右,他跟上蔚根虎那一组在奈林村东道上拦截车来,当时组长是蔚根虎、组员是他、郭某2、李士强、杜鹏。共两个组拦车,王伟带的一组,蔚根虎带的一组,王伟那一组里,王伟任组长,组员有王某3、李湾、米某1等,共十来个人。两组人轮流拦车,每天都是上午9点到下午5点。2015年,是杜永忠和王伟在奈林村委会东楼二楼办公室内给他们全体治安人员开会让去奈林东道拦车的,开完会的四五天就开始拦车。当时杜永忠说,奈林东道上有拉灰渣的前四后八车,车很多,都不盖帆布,严重影响了村里的卫生和污染,让他们把东道上不盖帆布的拉灰渣的车都截住,让他们哪里来的回哪里去。开会的时候,王伟要求他们拦车时都穿上迷彩服,穿上迷彩服就代表是治安人员,他没有穿。王伟是治安主任,两组拦车王伟都在,在东道上王伟和他们说“如果截住的车想过,就让车主找他和杜永忠处理,交污染费和卫生费”。蔚根虎带的他们这一组一共截车有十来天,一共截了五六辆车,他们看见不盖帆布的拉灰渣车就挥手让停下。王伟那组有人开的面包车停在路边,不挡路的。他听王伟那组的李湾说“他们把不盖帆布的拉灰渣车截到奈林村东道的那个停车场”,他们组没有这样做。拦车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使用工具。杜永忠安排他们和治安人员做事,每天给50元,工资另外一年6000元。

  ⑼、证人郭某1证言,证明他在杜永忠担任奈林村委主任期间当治安人员,他担任的治安人员工资一年6000元。在担任奈林村委治安人员期间上路拦过过往车辆。拦截的时间是2015年春天到夏天之间,大概在五月份左右,在奈林村东大道上“姐妹饭店”那里拦截的,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11时左右他们在奈林东工业路上,打扫卫生时,治安主任王伟(小名二圪捣)告他们说不用打扫了,上路拦国锦电厂倒渣的车辆,他们治安人员从那天开始就拦的车辆。其他车辆不拦,只拦国锦电厂倒渣的车辆。就是治安主任王伟告诉他们说,只拦国锦电厂倒渣的车辆,其他车不拦,他们是治安人员,就得听治安主任王伟的话,他在奈林村公路上拦车的时候穿的是村委发下来的迷彩服。他们分的两个组,他这个组的组长是蔚根虎,另一个组组长就是王伟。一个组一天轮流上路拦截。他这个组大概七八个人,每次人员不定,他这个组人员通常有蔚根虎、李世强、郭某2、杜鹏、王某3、张建斌(建娃)、王新亮、武某1以及他,另一组人员大概有王伟、米某1、王海高、魏亮,剩下的记不清了。拦车的时间是每天的早上9点到11点40左右拦车,他们通常是拦住车以后,将车扣在奈林村委的停车场,扣了车后去大队处理,应该是杜永忠处理的,王伟有时也放几辆车了,具体如何处理,他不清楚。在拦车期间蔚根虎告诉他们说一天补助50元,也没给。他们拦车的行为,共维持了一个多月不到两个月。村里开始没有治安主任,只有王伟和蔚根虎,两个治安副主任,一年后,王伟成了治安主任,蔚根虎还是治安副主任,李湾也成了治安副主任,

  ⑽、证人米某1证言,证明他是奈林村委一名治安人员,在杜永忠担任村委主任期间,2015年夏天,他在奈林村公路上拦截车辆,在他村东道上,他们开的都是个人的车,有时就将车横停在路边上了。李湾叫的他,当时还有王伟,李湾,蔚建忠,王新亮,郭某2,郭某1,张建娃,李世强,王某3,魏亮,杜鹏。他接到李湾的电话说路过他村拉灰渣的抛洒了灰渣,去公路上看到没有盖帆布的就拦住。他们就拦路过拉灰渣不盖帆布的车,刚开始他们就是警告货车司机下次把帆布补上,后来再发现没盖帆布的就把车扣到华鑫加油站南面的停车场了,货车司机就去村委财务上交了污染费,李湾见了交款条子,或者接到杜永忠、王伟的电话,就让车走了。他总共去了十来天,他们治安队在路上拦抛撒的货车有半个多月。在奈林东道上拦货车的时候,蔚建忠这一组只有他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他有时出去就开上了。他们拦的货车就是给美锦公司拉白色灰面面的灰渣的货车。

  ⑾、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他2015年12月份到2018年1月份担任奈林村治保人员。2015年夏天的一天,蔚建忠电话通知他到交城县奈林村东道上集合,他就穿上迷彩服去了华鑫停车场门口,他去了后见武某1、蔚建忠、米某1、郭旺旺、王某3已经都来了,蔚建忠对他们说所有经过奈林村东道美锦电厂拉灰渣的车只要不盖帆布的一律拦截下来,扣到停车场,让司机找村委会处理。他这一组拦截车辆的组长是蔚建忠,组员有他,二娃,郭旺旺,王某3,武某1。另外一组拦截车辆的组长是王伟,组员他不太清楚。为什么要扣美锦电厂拉灰渣的车他也不知道。拦截车辆的具体方式是,他们在奈林村东大道上两边各站一人在路中间拉起一条彩条布,上边挂着五颜六色的小旗,看到有大货车过来就把彩条布拉起来,货车就会停下,被拦截车辆未处理以前是不让走的,处理以后才能走。他们拦截的车辆都停下来了,没有不停的。他们在拦截扣押车辆的过程中没有好处,就是免费在“姐妹饭店”中吃了一顿中午饭,他们出勤一天50元的补助。

  ⑿、证人梁某2证言,证明他是2015年1月份开始在奈林村担任治安员的。他曾在路上设卡拦截过往的车辆。大约是2015年三四月份的事情。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上,就是他们治安员站在路上放几个停车牌招手让车辆停下。他们治安员统一穿的防火迷彩服,有的治安员手里拿着手电。手电有时回家的时候用,有时快黑的时候拦截车辆用。他们具体拦截的可能就是产生垃圾的过往货车。参与拦截车辆的人有他,王某3,王新亮,王伟,李湾,蔚建忠,黑五,李三宝,王小勇等人,其他的人都想不起来了。他是治安副主任李湾电话通知他到奈林村东道上拦截车辆。去了以后王伟和有些治安员也在,他记不清是王伟还是李湾说了,让他们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上拦截过往的货车。拦截的原因是这些货车污染环境了。王伟和李湾让他们将这些车辆扣押到华鑫的停车场等待处理。他们告诉司机他们是奈林村治安员,卫生大整治了,车辆不能走,找头儿处理了再走。他说的头儿就是王伟。有的司机他们拦不住,李湾等人就会开车去追,强行将车停回停车场。李湾和他,王新亮,米某1都追过车。他也记不得总共扣了多少车,不是所有的车辆都扣押到停车场,有的车被拦住以后,王伟和村长杜永忠就让走了。后来过了几天,王伟和李湾就通知他们记了一些大车的车牌号,只要这些车在经过奈林村东道他们就不拦了。治安主任王伟和李湾不让拦,他们就不拦了。他们没有向拦截的车辆要过钱。被他们拦截的车辆不能自由通行,没有村长杜永忠和治安主任王伟放话,他们没有权利让他们走。

  ⒀、证人米某2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大车司机,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他驾驶的一汽解放半挂车(红色,车牌号为晋KA5898,车主是郭某10),拉着美锦电厂的粉煤灰,车上盖得帆布,准备往山上倒粉煤灰,走到奈林村东道上时被四五个后生拦截住,他们都穿的迷彩服,在路上向他摆手让停车,他不清楚被拦截的原因,听他们的意思好像是说拉粉煤灰的车不让走奈林东道,后他们让他把车开到了奈林东道华鑫加油站附近的停车场,当时在停车场除了他开的这辆车之外,还有一辆车,司机是梁某3,车上也是拉的粉煤灰。这些治保人员当时没有告他找谁来处理此事,也没说交钱才能处理此事,然后他们就又去路上拦车去了。后他就赶紧给郭某10打电话说车被扣了,郭某10让他等着,他不知道是如何处理的,当天下午郭某10来了停车场告他说可以走了,他就开车走了。这次被扣车之后,他再拉粉煤灰走奈林东道时,奈林的治保人员还在拦车,但是不拦他的车了。在他印象中,他们前后拦车时间持续了十来天,他被拦车时他们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⒁、证人梁某3证言,证明2014年正月他购买了一辆二手半挂货车开始跑运输。2015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他们二十来辆车从国锦电厂装灰后准备往前火山送,每辆车上都盖有遮盖布,当时他们在奈林东道由南向北行驶,刚驶过奈林村口,他们的车就被奈林村的十几个男子拦下了,说他们是奈林村的治保人员(穿着有特勤字样的黑色衣服),还说他们的车拉灰污染环境了,不让通行,后他就给五拖儿(大名是郭某10,前火山人,手机号为13835802480)打电话让帮解决此事,后五拖儿到了现场后和这些人沟通了下,后这些人就让他走了。第二天上午在同一个地点,他的车又被这些人拦下,这次治安人员直接让他们把车停到停车场,他问治安人员要干嘛,治安人员说先把车扣了,他们要是不把车开进停车场,治安人员就要开车门把他们拽下来,后他被迫先将车停进了停车场,然后他又打电话让五拖儿处理此事,后五拖儿告诉他说每月交给奈林村1200元,他就将1200元给了五拖儿,记不清是当时还是过了几天后,五拖儿给了他一张1200元的收据,收据的内容与收据上是否盖章记不清了。当月他交了1200元之后,他的车就没有被拦截过,后来听说美锦电厂和奈林村交涉了,所以后来一直没有被拦截过。奈林的治保人员在拦截他的车以及让他将车开进停车场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是语气特别严厉。

  ⒂、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明他自己经营着一辆货车跑运输,2015年他给美锦建材有限公司往前火山拉灰渣,途径奈林村东道到达前火山村,车上拉的灰渣都是湿的,而且盖着帆布。在奈林村东道被人拦截过好几次。路上有十几个穿迷彩服的男子把他的车拦下,然后有个人就过来敲他驾驶室的门,对方告他说他们是奈林村的治保人员,他的车拉灰渣污染了他们奈林村的环境,不让他走这条路,并且还要扣他的车,说完就有一个人坐到他车的副驾驶上,让他把车往奈林停车场开。后他找五叔郭某10处理此事,他五叔到了奈林后跟他们说了几句,他就开车走了。在之后的几天里,奈林村的治保人员天天拦他的车,他都找关系说情走开了,最后一次这些治保人员把他拦下,说什么也不让他走,还把他的车扣到奈林村的一个停车场,后他又找五叔协调处理此事,他五叔说得每个月交五百元,最终他交了五百元(给他开了收条,收条上盖着奈林村村委会的财务章)才将他的车开出来,他一共就交了一次五百元,后来运输业不景气,他就把车卖了。奈林村的治保人员在拦他的车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是他也不是自愿让他们扣车的,因为他们人太多,他惹不起,所以才让他们扣了车,当时他们扣了他的车往停车场开时,前面还有一辆旦旦车(银灰色,五菱之光)在引路,车上贴着奈林治安。

  ⒃、证人张某1、郭某4、郭某5、成某1、李某2、周某1、蔚某2、刘某2、牛某1、郭某6、曹某1、郭某7证言,证明他们的车被奈林村治安人员拦截来,另张某1证明胡某1替他出了1600元卫生费,郭某4证明交了1000元卫生费,郭某5证明他出了800元,交给了胡某1,周某1证明找人交了800元,曹某1证明出了200元停车费,郭某7证明出了500元卫生费。

  ⒄、证人郭某8证言,证明他认识罗某1,美锦建材公司给前火山运输灰渣的车队是罗某1负责的。美锦集团的副总姚五俊让他帮忙联系过时任奈林村村长杜永忠,他就帮联系了,后来他们是在家家利超市那儿杜永忠家里见面的,他们见面后,他听说是美锦建材厂的灰渣车队运送灰渣时给奈林村东道造成灰渣抛洒,奈林村不让车队走,姚五俊他们具体谈什么他也不清楚,反正最后他们谈好每年由车队交村里15万元,姚五俊还说让他当个中间人,等把协议写好让他在协议上签个字,他说不当中间人,也不签字,姚五俊又说要不让他儿子签个字也行,他说不参与你们的事,你们看的办吧,后姚五俊就从杜永忠家走了。他不知道美锦运渣车队给奈林村交的15万元是什么钱,也不知道这15万是给了奈林村还是杜永忠了,当时他只听到杜永忠说了句得找人打扫,洒水,其他的就没注意听。

  ⒅、证人郭某9证言,证明他认识罗某1,他在美锦建材公司上班,这份劳务协议上“郭某9”是他签的字,是2015年签的,具体点记不得了;当时是美锦集团的副总姚五俊让他父亲郭某8帮忙联系奈林村村长杜永忠,后他父亲就帮忙联系上了,并且姚五俊也见了杜永忠,他和父亲也在场,只是最后听到他们说灰渣车队每年要交奈林村15万,姚五俊还让他父亲给当个中间人,等写好协议后签个字,他父亲说不参与他们之间的事情,也不签字,姚五俊就说让他当个中间人,他父亲还是说不参与。过了段时间,罗某1联系他说协议写好了,让他当中间人签个字,后他就帮罗某1在协议上签字了。姚五俊是在金典小区杜永忠家里见的面,他听见他们说是美锦建材公司的灰渣车运送灰渣时给奈林村造成灰渣抛洒,污染环境这件事。他不知道灰渣车队每年交奈林的15万是什么钱,也不知道这15万是给谁的,罗某1当时负责车辆运送灰渣,他平时和罗某1关系好,只是出于帮忙才给罗某1签了这份协议,当了下见证人,协议内容根本没看,他不认识魏子明,罗某1也没有让他转交魏子明钱财,魏子明也没有让他转交罗某1收款手续。

  ⒆、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2015年左右,罗某1找他帮忙处理过美锦车队在奈林村东道被拦截一事,罗某1说他管的美锦电厂的倒灰渣的车路过奈林村东道时,被人拦住不让走,嫌车拉的灰渣闹得灰尘大,当时被拦的有两辆车,他与杜永忠认识十来年了,他就给杜永忠打电话,说这次让那两辆车走吧,他再告诉车上人员,让他们以后不要走了,不要破坏环境卫生,后杜永忠就打电话给拦车的人把车放了,被拦的这两辆车应该没有给拦车的人钱,他也没去现场,都是电话联系的,车走了以后,罗某1就不再找他了,杜永忠也没找过他。

  ⒇、证人姚某1证言。证明2015年的时候,国锦电厂往交城县前火山村排渣,途径交城县奈林村东道被奈林村的治安人员拦住排渣车辆,并强行索要卫生污染费,罗某1告知他情况后,他就找到郭某8让帮忙出面联系下奈林村的村长杜永忠,后郭某8就帮他了,后他和郭某8还有郭某8的儿子一起去了交城杜永忠的家里,见面后,杜永忠说国锦电厂排渣车途经奈林村东道是污染卫生了,他说那怎么办了,杜永忠就向他索要20万元,他说20万元不行,太多,后他们经过协商国锦电厂一年出15万元,后他就和郭某8等人从杜永忠家走了。杜永忠向他索要的20万元是国锦电厂排渣车路过交城县奈林村东道时污染了卫生,杜永忠村里要派人打扫的费用,他要是不同意,杜永忠就不让排渣车队经过奈林村东道,他也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和杜永忠协商。事后他把协商结果告诉了罗某1,再后来就是罗某1具体办理的了,罗某1告他说给了杜永忠15万元。他觉得奈林村东道是乡镇公路,杜永忠没有权利指派村治安人员私自拦截货车要钱。

  (21)、证人杜永爱的证言,证明她就给哥哥杜永忠取过一次十四万元。2017年10月的一天下午,她哥哥杜永忠给她打电话,让她拿上魏子明的卡去银行看看是否有十五万元(杜永忠没说钱的来历)到账,她说她们这两天也没钱,信用卡也倒不过来了,如果能的话给她们发点魏子明的工资,杜永忠说如果钱到账的话,给他取十四万,给她们留一万元,后她就拿上魏子明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了东方家园楼下的工商银行查询了一下,看见十五万元已经到账了,她就取了十四万元的现金,取出钱来后,她就给杜永忠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她哥就到了她家小区门口,她把钱给了他后,他就走了。她向杜永忠要的一万元是2016年7、8月份以前,魏子明一直在杜永忠的洗煤厂打工,杜永忠欠魏子明两万多元的工资。后她于当天晚上用魏子明的支付宝将一万元转到她的支付宝上(魏子明的手机和支付宝以及工行卡在一起绑定的,是她用他的手机操作的,她不知道魏子明是否知情),后又将这一万元转到了她的信用卡上。她取十四万元时向银行提供了魏子明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她的身份证,取款单上签的是她的名字。她给杜永忠十四万元时,就他俩在场。2016年10月份,杜永忠给她打电话,让她拿魏子明的工行卡去银行查一下,看看是否有十五万元到账,她就拿上魏子明的工行卡和身份证去了东方家园楼下的工行,后她用魏子明的工行卡取钱时,因密码输入错误,将卡锁了,她就打电话告杜永忠锁卡了,他说着急用钱了,让她想想办法,她就又电话联系了魏子明,后魏子明到了工行后,就从柜台上取出钱来,她就给杜永忠打电话,杜永忠到了工行门口后,她把钱给了他,他就走了。她记不清魏子明当时在柜台上取了多少钱了,她给杜永忠钱时,魏子明不在场。

  ⒊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郭某10陈述,证明2015年5月2日,他接到雇佣的司机的电话称,他们驾驶的两辆半挂车(一辆是解放牌十轮半挂车,车牌号为晋KA5898,司机是米某2;另一辆是北奔牌十轮半挂车,车牌号是晋KA6549,司机是梁占强)走到奈林村东道(属于县里的公路,不属于奈林村)时被奈林村治安人员拦截住了,治安人员说嫌半挂车拉的粉白灰污染环境了,后他挂了电话之后就去了奈林村东道上,去了现场后,看见奈林村的五六个治安人员正拦着他的两辆半挂车,他问他们什么意思,治安主任“二各道”说是他的车污染环境了,让他交污染费,他说今天先让走了,明天过来交钱,治安主任说不行,得找村长,然后治安人员就把他的两辆半挂车强行扣到了奈林村东道上的一个停车场里,后他就赶紧去找奈林村村长杜永忠,他问交的这是什么钱,杜永忠说凡是拉粉白灰的车都必须去奈林大队一楼财务室交污染费,后他就问杜永忠交多少钱,杜永忠说半挂车1500元,前四后八1000元,后他找关系和杜永忠说好他的半挂车每月按1200元算,然后他就又返回了停车场告诉治安主任说他和村长沟通好了,今天先让他的两辆半挂车走,明天他再来交钱,治安主任和村长确认了之后就让他的两辆半挂车走了。第二天上午9点左右,他去了奈林村大队一楼财务室,当时有个女的在,他告她说来交卫生费,和村长说好了按1200元交,然后他交了钱之后,她给他开了一张收据,还盖着奈林村村委财务专用章;2015年5月5日,他又去奈林大队一楼财务室交了1200元的卫生费;2015年5月24日,他村的二鹏给他打电话说他们相跟的三辆前四后四车在奈林村东道被奈林的治安人员拦截住了,后他就去了奈林村财务室垫钱将二鹏他们的三辆车交了钱,然后拿上奈林大队出的收据去了停车场,将二鹏他们三个的车提出来;2015年6月4日,他的一辆半挂车又被奈林村的治安人员在奈林东道上拦截住,他下午去奈林大队财务室交钱时,财务室没人,他就给杜永忠打电话,后杜永忠和财务室的一个女的就过来了,他又交了1200元,后他问他们要收据,杜永忠说改天再来拿吧,然后他就走了。2015年6月6日,他又去奈林村财务上交了1200元,他问财务室的人要收据时,她说等村长开口能开收据了再给你开,后他就走了。2015年8月份,国锦电厂负责粉白灰的罗某1告诉他们说,他们厂里和奈林村沟通好了(听说是国锦电厂和奈林村签定了一份协议,由国锦电厂给奈林村钱),以后奈林村不和他们闹车的收钱了,然后大家就又开始拉粉白灰了,拉了半个多月,国锦电厂贴出通知说他们拉粉白灰的运费每吨降5毛,后他们也只能继续拉。

  ⑵、被害人胡某1陈述,证明他注册登记了交城县王明寨通达汽运队,该汽运队有十辆前四后八车,都是他村人们的车,其中有他的一辆车,剩下的就是陈艳兵、侯某1伟、郭某4、还有郭家寨姓郭的后生各一辆车。2015年4、5月份的时候,通达汽运队的车辆被交城县奈林村拦截过。他汽运队的司机多次向他反映称,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上被奈林村的治安人员拦截,并告诉他们以后就不让拉灰渣的车辆走了,有的司机给他打电话说他们的车辆被拦住不让走,交了钱才能走;还有的司机说他们的车辆让奈林村治安人员扣了,说交了钱才能放车。司机们回来后都和他说这件事,想让他出面处理此事,他就电话联系了杜永忠,并见了面,他当时想让关照一下他们汽运队的车辆,以后不被拦截扣押的事,杜永忠说他们的车辆污染环境了,必须交钱处理,要不就不要走这条路;他当时考虑到除了这条路,没有其他路可以走,他就问杜永忠一辆车得交多少钱了,他记不清他当时是告他一千元还是一千二百元了,他说他们有十辆车,能不能少点,一辆车交500元;杜永忠说不行,一辆车一个月最少交800元,他想让再少要点,但杜永忠不同意,后他没办法就同意了,接着杜永忠就带他去了村委会财务室,让他将钱交给一个女的八千元后,她就给他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着“今收到通达汽运队卫生赞助费八千元”,并且盖着章。他交给奈林村委的八千元是他和司机们说明情况后,向他们每人收取了八百元,他交了钱之后,他们汽运队的车辆就再也没被拦截过。他们交了钱之后,他和司机们就一直和罗某1(国锦电厂一个服务队的负责人)反映这件事,后他听罗某1说,国锦出面已经处理了这事,之后才听说好像是国锦每年给杜永忠15万元,才解决了此事。

  ⑶、被害人闫某1陈述,证明他有两辆货车,车牌号码分别为晋A78420(司机叫陈三亲,大辛村人)和晋A87830(司机为张茂东,小辛村人),走到奈林东道上后被扣到奈林东道路西的一个停车场内,张茂东就给他打电话告他说车被扣了,他去了奈林东道后,他就问他们是谁扣的车,他们说是奈林村的治安人员。他看见路边有治安人员,就过去问他们扣车的原因,其中一个治安人员告他说重车不能走。另一个治安人员告他说交了钱就能走了,他就问去哪交钱,治安人员说去奈林村会计家里交,后他又问交多少钱,该治安人员说一千五,后他就打听到会计家的地址,并问会计交多少钱,她说一辆车一个月交1500元,经与她协商,最后商量好一辆车一个月一千元,后他的两辆车一共交给她2000元,当时她还问他的名字及两辆车的车牌号,他告了她后,她就给他开了两张收据,并且盖了奈林村委的章。他拿着会计给的收据,去了奈林东道上后让治安人员看了下,其中一个治安人员就告另一个治安人员说告下里边的人,让车走吧。他交了钱之后,他的两辆车就没有被拦截过。

  ⑷、被害人罗某1陈述,证明他与交城县奈林村签订过一个劳务协议,这个协议是他和杜永忠谈的,交城县后火山的郭守秀是中间人,签订协议时,是杜永忠委托一个叫魏子明的人和他签订的,劳务协议的大概意思是,他们公司的运输灰渣车辆要经过交城县奈林村,涉及到抛洒物和安全管理,他公司每年必须付给奈林村15万元的管理护送和卫生费,他们公司与奈林村没有劳务关系,他们如果不签这份协议,不支付奈林村每年15万的运输管理和卫生费,他公司的车辆就不能在奈林村东道上行驶,这份协议是2015年10月1日签订的,卫生费是指:他公司车辆路过奈林村会产生抛洒物,产生的抛洒物由对方负责清理;运输管理费是指:他公司的车辆在奈林村东道上不会被人拦截。他公司约有20多辆车从国锦电厂往交城县前火山运输灰渣和粉煤灰;2015年8、9月份时,他公司的司机陆续反映说,交城县奈林村的人拦车了,奈林村的人要钱了,交几百块钱就能走,不交钱就不让走,他怕影响到国锦电厂的生产,就找到交城县的王明寨的富刚,让他帮忙处理,后富刚联系到了杜永忠,杜永忠说,他公司的车路过奈林村东道产生垃圾了,得交15万元,不交钱不能走;过了几天,郭守秀联系他说,杜永忠联系他来,说是双方坐下处理一下,后他们就在交城县电力苑小区郭某8的办公室谈这事,杜永忠说,你公司的车辆经过奈林村东道会产生垃圾和管理费,不管用多少车,只要你公司每年给奈林村15万元,你公司车随便跑,产生的垃圾他们负责清理,路上也不会有人欺负,不出15万元,你们公司的车就不能在奈林村东道上跑车;后他见和杜永忠商量不来,就同意了,杜永忠提出必须由郭某8从中间接办,后他们三方按杜永忠的意思起草了一份劳务协议,他们三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杜永忠是委托魏子明签字的,他不认识魏子明,郭某8是让他儿子郭某9签字的。签完协议的当天他就去交城县农行给杜永忠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509004085155上转了15万元,户名为魏子明。2016年和2017年他公司又先后给杜永忠打了15万元,先后共给了杜永忠45万元。后两次的钱也是他通过银行转给杜永忠提供的银行卡上。后来他公司的车辆就没有被拦截过。郭某9不负责他公司灰渣的承运,当时写这个协议是杜永忠的意思。他连续三年支付的45万不是给魏子明的,是给杜永忠的,签劳务协议时,杜永忠让一个男子签的,这个男子签的字是魏子明,当时在场的有:他、杜永忠、郭某8、郭某9,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根据劳务协议的签订,这45万是给群众自治组织代表魏子明的,但杜永忠又是村长,代表奈林村委,所以他也不知道这钱是给奈林村委的还是给杜永忠的。这45万都是他自己的钱,这笔钱没正常开支,没办法入账,这笔钱不是他自愿出的,是杜永忠拦住他公司的车辆不让在奈林东道上行驶,没办法他才出的这笔钱。

  ⒋被告人供述

  ⑴、杜永忠的供述,证明他担任奈林村村委主任期间,2015年夏天他在天宁镇开完会,他接到通知要治理环保和环境卫生以及治超,他给治安人员开会,当时王伟和根虎肯定参会来。他要求治安人员去奈林村东道和北晋阳的路上查荡灰和超载的车,头一两次是警告,再有荡灰和超载的车就扣住通知去村委会交卫生费,交了卫生费再跑车,然后治安人员就去路上查荡灰和超载的车辆了。村里治安人员有武某1、米某1、郭某1、王某3、梁某2、郭某2,还有其他人记不起来名字,总共20来个人,其他人员记不清了。这钱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收取的,开始他觉得收这钱合理,后来派出所的所长贾金平告他不能收,他就不收了。王伟他们在路上见不遮帆布的和超载车拦住告他们把帆布遮上和不要超载。当时镇上的领导告在场的人员要求治理不遮帆布、超载车,但没有说过让扣车,然后他就安排王伟带治安人员去路上治理,他们出去治理不另外挣钱。他不清楚王伟等人有没有扣过车,这些都是王伟他们办理的。奈林村的东、西道和北晋阳路有货车通行,但是他不知道这几条公路分别属于几级公路。他介绍姚五俊给他妹夫魏子明来。具体的时间他记不清了,就是在前几年的一天,姚五俊去他家里找他谈关于美锦的货车过往奈林村的事情,姚五俊说美锦拉粉煤灰的车是运往奈林村北面的山上倾倒,路过奈林村时会抛洒粉煤灰,还有怕难免村里的人嫌荡了会拦车,以及有可能在途径奈林村会磕碰等其他事情,想找一个人帮忙处理这些事情,他就介绍给了魏子明,魏子明也同意,但他们具体说成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当时他们还找了一个中间人前火山村的二拖儿签协议。姚五俊和魏子明签协议是自愿的,但签协议时是姚五俊让其他人签的名字。协议的大致内容就是美锦公司拉粉煤灰的车经过奈林村,路过的时候给公路上抛洒灰渣了,姚五俊出钱雇魏子明帮助清理抛洒的灰渣和协调路边居住村民的关系,每年15万元,共给了三年的钱45万元。魏子明和美锦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每年15万元的劳务费都是他得了,他记不清是魏子明还是杜永爱给的他,这些钱都被他花了。他村财务人员总共收取了司机的2万元左右的卫生费。

  ⑵、被告人王伟的供述,证明2014年换届后奈林村,主任杜永忠,副主任王某1,委员薛某1,办公室主任薛明,财务上有会计陈海萍,出纳焦思思。治保会人员,主任是他,副主任李湾、蔚建忠,蔚建忠兼任巡逻副队长,成员有王某3、郭某1、李世强、马俊、孙耀耀、魏亮、王新亮、郭某2、米某1等,共20多名。杜永忠告诉他们治安人员集体行动的时候都穿上迷彩服。杜永忠在奈林村委给他们治安人员开会让他们上路拦车。当时杜永忠说镇上有文件,要百日卫生大检查,让他们上奈林东道拦住荡灰尘的货车并让货车把帆布遮上,他还让治安人员把村委发下的迷彩服统一穿上,让货车知道他们都是奈林的治安人员。他当时还把治安人员分了两组,每组一天轮流上路拦车。他这组他是组长,组员有李湾、武某1,还有几个不确定,另一组的组长是蔚建忠,组员有郭某2、李世强、郭某1、王某3,还有的人不确定。他们的人在公路上招手示意货车停车,司机下车后他们告诉司机把帆布遮上,司机们基本上都听他们的话,遇到还不遮帆布的就让司机把车停到停车场然后找杜永忠处理,如果他们拦车不停的,他们开他的面包车追住货车后再让货车停到停车场,还是让司机找杜永忠处理。杜永忠让他放车就把车放了。他们没有使用工具或者暴力手段,扣车的时候也是站在货车前或者告司机把车扣到停车场,让货车老板和杜永忠处理。扣车后他们没有向司机要过钱,不清楚杜永忠是否向司机或者车主要过钱。杜永忠没有告过他具体和货车司机处理的情况。治安人员一年的工资都是6000元,他又多领一些。治保人员在奈林村东道拦车,每人一次50元补助,中午管一顿饭,焦某1发给他们钱。他的工资向财务上的焦某1领取,每次领取都签字,财务上都有表。

  ⑶、被告人蔚建忠的供述,主要证明当时的治安主任是王伟,成员有武某1、王新亮、魏旺、三鬼、郭黑五、李三宝、王晓勇、郭某1、李湾、孙耀耀、米某1、梁某2、蔚新刚,还有一个姓马和姓孙的。上一届的村委主任是杜永忠,他担任村委主任期间,他们在交城县奈林村东道上拦过货车。是村长杜永忠让他们拦的,是2015年春天的事。他们是在奈林东道华鑫加油站附近一姐妹饭店门口拦的货车。当时分的两组,王伟带的一组,他带的一组,他带的有李三宝、郭黑五、郭某1、武某1、米某1、三鬼,王伟带的人他不清楚。村长杜永忠当时把没有工作的治保人员都叫到村委办公室开会,会上杜永忠对他们说,到东道上将不遮帆布的货车拦住,把卫生费交了再让走,不交就不要让车走。杜永忠说完后,王伟说咱们就分成两组,由他和王伟分别负责一组,他们就带人去了东道上拦截货车。他们就是看见有货车过来他们就对货车招手,示意停车,货车就停下来了,拦下车后,他们就告货车司机,村长让他们拦截的车,让联系村长处理,如果有司机不知道村长杜永忠的电话,他们就将电话告知了司机。杜永忠就会给他们中间的一个人打电话,告他们放哪辆车,他们就将那辆车放行。被拦住的货车司机联系杜永忠后,杜永忠就会告诉司机村委财务室交卫生费,只要交了费,财务上就会给他们出具一张已经处理了的货车车牌号名单,如果是这些车过来,他们就不再拦了。他们村委财务室的会计是陈海萍、出纳是焦某1。他听杜永忠说交了卫生费给司机们一张收据了,上面还盖的财务章,收上的这些钱还要上账了,不然还犯法了。他们一共拦了十几天货车,共拦了十几辆车。他一年赚6000元的工资,如果村里有村务让他们做,一天再给他们另补50元,事后,杜永忠又补了他们每人1000元。杜永忠只是让他和王伟负责一下,后来他看见牌子上写的他是副主任。在奈林村公路上拦车时大部分人穿的迷彩服,也有个别穿平常的衣服。迷彩服是他村村委发的。不是村长就是王伟告的让他们拦车的时候穿迷彩服。杜永忠给他们开会时明确说让他们只负责拦车和告清楚司机如何交卫生费。他们拦截过前火山的车(其中有五拖儿的车)、王明寨的车,但是这些车都是给美锦公司拉炉渣的车。拦截了五拖儿的车后,他说找杜永忠处理,后来五拖儿说,和杜永忠已经处理了,已经在财务室交了钱了。他这一组每天大约能拦截四五辆车,共拦了有二十来天,后来王伟给了一份记着车牌号的纸,并告诉他,记车牌号的车辆都交了卫生费了,以后就不用拦了。

  ⑷、被告人魏子明的供述,证明是2015年10月1日他与美锦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是杜永忠让他签的。协议上签订的名字是罗某1,但是他不认识对方,只是在签订这份协议时见了一面。2015年10月1日上午,杜永忠让他去交城县电力苑小区,杜永忠将他带到一个办公室,让他在外面等的,半个小时后,杜永忠将他叫到房间内。当时房间内除了杜永忠之外还有四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拿的一份劳务协议,在上面签了罗某1的名字,还有一个男子在中间人的位置签了字(姓郭,后来知道这个人叫三蛋),然后杜永忠就让他也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完字后他和三蛋互留了电话后就走了。劳务协议的具体内容大致意思就是美锦公司每年给他15万元的安全管理费用,协议中写的是他的名字。但实际上他只是替杜永忠签了个字,钱是给杜永忠的。他签完协议后,杜永忠让他将工行卡号发过去,过了三四天,杜永忠告他说美锦公司的15万元打到他卡上了,让他将钱取出来送到家里,后他将15万元取出来后送到了杜永忠家,他没有分过这些钱。2016年10月份前后,杜永忠给他打电话要工行卡号,他就将工行卡号以短信的方式发给了杜永忠,几天之后,杜永忠向他要卡,他说在外面,让联系他老婆;2017年10月份,杜永忠又向他要卡号,他当时不在家,让联系他老婆。后来他看了下银行流水,发现2016年和2017年的每年10月份他的工行卡上都会有15万元汇款,他认为这钱和那份劳务协议有关,是美锦给的15万元。

  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拦截车辆的奈林东道的现场情况。

  ⒍图片和手机照片,证明梁某2指认停车场和杜永爱转账1万元的情况。

  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王伟犯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罪事实

  1、2017年1月,被告人王伟以牛某3经营的鹏程物流有限公司货车拉煤污染环境为由多次向牛某3敲诈人民币20000元。(其中两次现金分别1000元和2000元,三次转账4000元、7000元、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的家属侯某1退还了被害人牛某32万元,并对被告人王伟作出了谅解。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伟以武某2玻璃厂安装煤气管道占用奈林村的土地为由阻拦武某2施工,敲诈武某2委托的高某1190.4公斤白酒,经交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酒价值571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伟非法所得的白酒190.4公斤予以扣押并返还了高某1。

  3、2017年4月,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在承建交城县奈林学校功能教室大修项目工程中,被告人王伟要强行给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拆除旧教室,被告人王伟向振兴公司经理齐某1强揽拆除5排旧教室项目并索要高价达45000元。经亚洲(山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拆除费评估价值为26000元。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给了被告人王伟15000元,其中10000元由李某4领取,被告人王伟被刑拘后,给了王伟的妻子侯某1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1、书证

  ⑴、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日期、交易记录和中国银行提供宋某1转账交易记录,证明被害人牛某3给被告人王伟打款的情况。

  ⑵、收据复印件、收款单、领条和借条,证明被害人牛某3给被告人王伟钱的情况。

  ⑶、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向侯某1扣押五坛白酒,4坛190.4公斤和4个酒坛白酒发还高某1,1坛白酒和1个酒坛发还侯某1。

  2、证人证言

  ⑴、证人高某1证言,证明他认识覃村的武某2(小名楼子),武某2和他合伙酿酒,武某2在覃村开着一家永新玻璃厂。2017年10月的一天,武某2找他说他想从奈林村的金桃园焦化厂接煤气,想让他找杜永忠和二圪捣(王伟)谈下,后他就叫上他们在三森饭店吃饭,饭桌上杜永忠和二圪捣就武某2安装煤气管道一事满口答应,后武某2就找人开始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奈林村的两个村民(不知道是谁)拦住,不让施工。武某2就又让他找杜永忠、二圪捣,后他就给二圪捣打电话,二圪捣在电话里说让给拦工的人点酒喝,然后二圪捣就开着一辆面包车从他的高老庄门市上拉走四百斤原浆酒(零售价每斤30元,分别是四个米黄色坛子装的和八个50斤装的塑料桶装的),并说等过年有钱了就给他酒钱,他不知道王伟是如何处理的这些酒。武某2的工程被拦时,他不在现场,是武某2给他打电话说,工程被拦了,让他处理协调下,他记得没有和他说过是谁拦的工程,到现在他也不知道是谁拦的。王伟拉上酒之后再没有人拦过武某2的工程。

  ⑵、证人耿某1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份,武某2从金桃园公司往覃村的玻璃厂内接煤气管道来,当时是他带的工人(十来个人)给做的工程,有一天他们正在安装煤气管道,有一个年轻人开的一辆白色的轿车就到了他们施工的地方阻拦他们施工,并告他们说奈林村的老百姓不同意他们安装煤气管道走晋阳路。他就打电话告武某2,后武某2说他和奈林村的村干部沟通处理此事来,在这之后就没有人再来阻拦过工程。

  ⑶、证人蔚某3证言,证明2017年10月份,交城县覃村的武某2和他公司签订了用煤气化的合同,要将他公司的煤气化输送到交城县覃村,后武某2就开始组织铺设煤气化管道,有一天武某2给他打电话说奈林村的杜永忠等人拦住不让施工,让他出面给处理一下,后他就通过电话联系将杜永忠约到他公司与武某2见了面,他当时劝杜永忠不要拦工,让武某2正常施工,杜永忠答应回去就让拦工的人撤走,可是后来他听武某2说杜永忠回去后根本没有将拦工的人撤走,直到武某2给了杜永忠钱(他不知道具体给了多少钱),这些拦工的人才撤走。他不知道杜永忠组织的哪些人进行拦工,至于他的拦工目的,他听武某2说就是想问他要钱。

  ⑷、证人侯某1证言,证明她是王伟的妻子,她家东正房内的酒,是王伟于201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从高某1的酒厂里拿回来的,具体情况她不知道,王伟当时是用塑料壶提回来的酒,她不知王伟从哪找了四个米黄色的缸,这些酒被王伟全部倒入缸内,然后用蜡密封,最后用红布封口,一直放在她家东正房内。这些酒是王伟一个人拿回来的,他应该没有拿这些酒送人或自己喝。她知道王伟名下有一张尾号为4854的中信银行卡,她不清楚这张卡的使用情况。2017年腊月的时候,她向胖儿装修门市领过钱,领了一万元,是在她家领的。她听给她钱的人说,这是她丈夫王伟拆学校的工程款。她不认识给她钱的人。王伟拆奈林村的学校来。没有人让她要钱,是胖儿装饰的人主动送到她家的。她记得还在收据还是收条的东西上签字来。

  ⑸、证人游某1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大车司机,他开大车时,在奈林村被拦截过,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当天还相跟的一辆车,司机叫杨某1,开着号牌号码为晋J36296的车,他开着号牌号码为晋J35499的车,被拦的地点应该就是从岭底下来去华鑫送煤的那段路,当时拦他车的人说他们是奈林村治安人员(共四五个人,记不清他们的着装了),是村里的领导让他们来拦车的。因为他当时车上拉的煤,并且没有盖帆布,他们嫌车上的煤洒到路上,破坏了奈林村的环境卫生,让他把车停到路边,当时他告他们说他是给人开车的,他们就没有问他要钱,让叫老板过来处理,后他就给老板牛某3打电话,两个小时后,老板给他打电话说能走了,他就开上车走了,他不知道是如何解决的这件事,之后他的车还是不盖的帆布,但是没有再被拦截过。这些治安人员在拦他的车时,没有使用暴力或语言威胁,也没有设卡拦截。

  ⑹、证人杨某1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大车司机,从2010年到2017年一直给牛某3(二鹏)开货车(红色欧曼牌前四后八货车,车牌号码为晋J36296)。2016年冬天的一天早上8点左右,他们相跟的四辆车(牛某3的两辆车,分别由他和游某1驾驶,冯某1给爱民开着一辆晋J36308的货车,还有一辆白二明的车)相跟着拉煤,经晋阳路去华鑫焦化厂卸煤,快到了华鑫加油站附近刷卡时被一辆面包车拦下,他们问开车的是谁,对方说是奈林村的治安主任,说他们的车拉煤污染了奈林村的环境卫生,一辆车罚款2000元,不交罚款的话就要扣车,说完就让他们把车停在路边,并打电话叫来五六个奈林村的治安人员(没有统一的服装),让看住他们,不让他们走,后他就给牛某3打电话告知此事,当天上午11点左右,牛某3打来电话说可以卸煤了,他们就开车去卸煤了,此次处理之后,他们的车还被拦截过一次。奈林村的治安人员在拦截他们的车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他们当时心里都比较害怕。

  ⑺、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他的职业是大车司机,从2016年农历8月15日至2017年农历8月15日一直在给段村的爱民开货车,后他自己购车跑运输,车牌号码为晋J36308。2016年11月份的时候,他驾驶的货车没有被拦截过,后来听说不少车被奈林村的治安人员拦截过,好像是因为车上没有盖帆布污染环境卫生所以被拦截了。

  ⑻、证人牛某2、梁某4、陈某2、冯某2证言,综合证明他们的车在经过晋阳路走到华鑫加油站附近被几个奈林村的治安人员在路中间强行拦截,说是他们的车污染环境了,后是牛某3出面处理的此事,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他们车队每个月交给奈林村委2000元的污染费,这钱是由车队中的每辆车每月从运费中扣除50元。

  ⑼、证人宋某1证言,证明她和牛某3是夫妻关系,在鹏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对票结算运费。她听牛某3说过车队的车被奈林治安人员拦截的事情,但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只知道后来牛某3告车队的车主们,每个月每辆车扣除50元的运费,会计雷某1在开票时注明,最后结算运费时由她扣除。她在中行有两张借记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她给王伟的中信卡(XXXXXXXXXXXXXXXX)上转过钱,记不清一共给转过几次钱了。她物流公司的拉煤车经过奈林村交保护费,不交钱就不让走,拦住就要扣车,交了钱才能开车走。她给王伟转账的钱都是给的保护费。她们夫妻两个和王伟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她们也没有借给过王伟钱。她给王伟转账是按每个月2000元转的,但相关财务票据由于隔了两年现在找不到了。每个月2000元的钱是车主和她公司共同负担,只要跑车路过奈林村的每辆车每个月负担50元。

  ⑽、证人雷某1证言,证明她在交城鹏腾物流有限公司当会计。当会计期间,听牛某3说过,2016年在晋阳路奈林村路段被人拦截车辆后交污染费,她公司都是拉煤车。她不清楚污染费是交给谁了,她只负责每个月向每辆车收50元污染费的结算和各个车运费结算,她只听牛某3说每个月总共交污染费2000元。收过一年多的。

  ⑾、证人王某4和王某5证言,综合证明他们是交城县奈林村学校负责人,2015年奈林学校修建围墙时是交城县二胖的工程队承揽施工的,工地是由该公司的三马儿管理的,拆下来的旧砖也是由三马儿处置,他们学校无权处置。在该工程施工期间,他记不清王占友是否和他说过要用围墙上拆下来的旧砖,

  ⑿、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他的小名叫李某5,他和王伟是朋友关系,大概是在2017年4、5月份的时候他和王伟一起给奈林学校拆除过旧教室。他和王伟是为三马儿的公司,三马儿公司的老板是交城胖儿装饰的老板二胖,整个奈林学校旧教室拆除和重建是胖儿装饰公司向教育局承揽的,三马儿是奈林学校工程的负责人。是王伟向三马儿揽下的拆除旧教室的工程,他们共拆除了五排一样的旧教室,每排大概10间,长约30米,宽6米左右。王伟告诉他说和三马儿说好是4.5万元,王伟和三马儿谈价钱的时候他不在场,是在谈成后王伟告的他,谈成这价格之前他和王伟就已经合伙了。他听王伟说过工人预算有2.5万元就做完了,但实际就没花几个钱。他协助王伟做来,当时用了铲车、挖机和自卸车。总共实际做了四五天的时间。拆除总共也没花了多少钱,都是王伟付的。去年秋天王伟向三马儿拿了1万元后,他先用了这1万元。到目前三马儿给了2.5万元,第一次王伟向三马儿拿了5000元,第二次王伟向三马儿拿了1万元,拿上1万元后过了一两天有朋友向他借钱,他就向王伟拿了1万元,第三次是在去年腊月十几的时候,他给三马儿打了好几个电话说结算拆除费,王伟家过年用钱还有王伟被拘留了也用钱,三马儿给王伟的老婆送过去1万元,王伟的老婆收到钱后还打了一个收条。他们和三马儿公司做拆除旧教室的项目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是王伟和三马儿口头说好的。

  ⒀、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他现在在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工作,知道2017年4月公司承揽奈林村学校工程一事,当时就在奈林村学校工程工地上照护来。主要负责收料(水泥、石子、沙、钢筋等),记工人们的出勤和工地的安全情况。他知道是奈林村的二圪捣和一个叫李某5的人在工地上照护的拆除旧教室来。

  ⒁、证人齐某1证言,证明他在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公司工作,担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承揽工程后施工的工地的总负责,公司的老板是王某6,小名二胖,2017年3月份公司通过招标的形式中标了奈林村学校盖房子的工程,是在2017年4月16日开始施工的。在施工的第一天,也就是2017年4月16日早晨8点多,有三名自称是奈林村治安人员要强行给他公司拆除旧教室。当时就在奈林村学校的工地上发生的这件事。那三名男子其中有一名叫王伟,绰号二圪捣,是奈林村委治安主任;另外两名男子叫不来名字,但肯定是奈林村人。公司最终把拆除旧教室的工程给王伟等人做了,因为王伟等人是奈林村人,并且王伟是奈林村委治安主任,当时的想法是怕不给做就怕干扰或者阻拦工地或者施工车辆,最后影响工程进度,那样损失就更大了。他当时就把这个情况告知了老板王某6,老板也是迫于无奈就同意了,对方要的价格比预算的要高很多。公司做拆除预算最多2.5万元。王伟等人刚开始和他要5万元,后来他说5万太高了,王伟说最少4.5万元,他们要明挣2万元。明挣实际就是多要的意思。他也没办法,就告诉老板,老板还是无奈就同意了。王伟等人向他公司承揽拆旧教室的工程,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语言上强硬,当时说非得要做拆除旧教室了,但是要价太高了,他和老板从内心都不自愿,这拆房子肯定要赔钱了。公司并没有和王伟签订书面的协议,只是口头上说的。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代表公司给了王伟1.5万元,到去年腊月的时候,李某5给他打电话说再给王伟1万元,2018年2月14日又给了王伟的老婆1万元,到现在共给了2.5万元,还欠2万元。因为奈林村学校到现在才给了公司工程款的一半左右。

  3、被害人陈述

  ⑴、被害人牛某3的陈述,证明他于2016年9月成立了鹏程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2月份的时候,他配车经晋阳路给华鑫送煤的时候,奈林村的治安主任二圪捣(大名王伟,30岁左右)带的三、四个治安人员就把他们的车全部拦住,说他们拉煤的车不盖的篷布,污染了奈林村的环境,所以要罚款,二圪捣说一辆车罚两千元,当时扣了他们的四辆车,后他就和二圪捣说好话,最后说成四辆车一共出一千元,但是以后每个月必须交给两千元,这样的话就不拦他配的车了。后他于2017年正月开始,每个月交给二圪捣2000元,这钱是他向物流公司配货的二十辆车,每个月收取50元。王伟向他收取钱款他不是自愿的,但他想跑车,货车必须得路过奈林村,所以就给王伟钱了,共给了有5次钱,前两次是现金,给了一千元和两千元,后三次都是转账给王伟的银行卡,分别为四千元、六千元和七千元,他老婆宋某1的银行卡流水可以查到转账的时间和金额,以银行卡流水金额为准。给了钱之后,王伟好像出过一两次收款凭证,但具体是什么凭证也记不清了,这凭证也找不到了,但肯定不是借款凭证。在王伟等人拦他的货车之前王伟没有和他借过钱。

  ⑵、被害人武某2的陈述,证明他自己在交城县覃村经营着一家永新玻璃厂,2017年10月份的时候,由于他的玻璃厂要从交城县金桃园公司接煤气,当时安装煤气管道经晋阳路北的时候,奈林村的治安主任二圪捣(大名不清楚)就找到他,告说不用安装了,地是奈林村的,村民们到村里反映要钱了,当时他就让工人们把工程停了,并电话联系了奈林村的村长杜永忠,杜永忠说他安装煤气管道的事情,村民们反应的不行,必须得交钱,后他就委托高某1和杜永忠协商处理此事,他告高某1说让他先垫钱帮他处理此事,两三天后,高某1就告他说开工吧,从这之后就没有人拦截过他的工程。在他安装煤气管道工程开工之前,他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就通过高某1请杜永忠、二圪捣在交城县山森饭店吃饭,并协商了下安装煤气管道工程的事情,当时杜永忠和二圪捣满口答应,后2017年10月份的时候,他的工程正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团义儿告他说奈林村的一个人过来让停工了,后他就让工人们停工了。停工之后,他就让高某1与杜永忠、二圪捣联系,问下他们拦工的原因,后来的事情都是高某1给处理的。还有就是被拦工后,他去金桃园找老板蔚某3反映他的工程被阻拦一事,他们正说的时候,杜永忠也去了,当时蔚某3就和杜永忠说让他的工程做的吧,杜永忠也没有具体表态,后来是高某1给他打电话说他和二圪捣说好了,让他继续施工,再之后就没有人来阻拦他的工程了,事后,高某1告他说二圪捣从卖酒的门市上要了几百斤酒,他说把这件事处理了就行,完了之后他再和高某1结算钱。

  ⑶、被害人王某6的陈述,证明他自己经营的一家名为振兴装饰服务公司,2017年期间,他公司承揽过奈林学校的修建工程,他公司是通过投标后中标的。在施工期间,有人去施工的工地强行要做营生了。在开工的第一天,也就是2017年4月16日上午,当时他不在场,是公司现场负责人齐某1和他说的,是奈林村的治安主任二圪捣带的两个人,具体情况向齐某1了解吧。齐某1和他说二圪捣要做他工程的拆房子营生。他当时也没办法,迫于无奈,怕出现二圪捣带人实施拦工等影响工程的进度,到时他就损失大了,还有一个就是二圪捣等人向他公司要价太高了,要4.5万元,但实际不需要这些钱。他让工人做过预算,最多需要2.5万元就全部拆除了。当时公司的齐某1和二圪捣等人说过4.5万元的价格太高的事,但是二圪捣说要明赚2万元。他公司也没有办法就被迫同意了。二圪捣等人去他工地上没有使用暴力,但是言语上就是很强硬的说他们必须要做拆房子的营生。最终拆房子的营生就是由二圪捣等人做的。2017年10月份的时候,齐某1给了二圪捣1.5万元,2018年2月14日,二圪捣的老婆向齐某1拿了1万元,当时他老婆还写了一份一万元的收款单,这些钱都是从他公司支的。

  4、被告人王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是他在北晋阳路上拦截过岭底乡牛某3(牛二鹏)的三四辆不扇帆布拉煤的货车。他和牛二鹏之间没有做过买卖。交城卖酒的高某1给过他四百斤酒,成本价15元/斤,卖价不清楚,他们是朋友关系。这些酒现在在他家放着,高某1开酒厂后陆续给过他三五十斤,2017年冬季给了他400斤白酒。2017年五、六月份的时候,交城县奈林村学校拆除旧教室,当时交城的二胖承揽的该工程,齐三马是该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后他和李某4(小名二小)合伙向二胖的公司的齐三马以4.5万元或4.8万元的价格分出这个项目,他们具体负责拆除学校的危房,并将拆除下来的垃圾扔了,他和李某4合伙拆除了五排旧教室,他向齐三马拿了5000元,他们商量好等学校工程验收完之后结算钱。

  5、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价格认定书和称重记录,证明被告人王伟向高某1拿的酒的净重为190.4公斤,鉴定价格为5712元;被告人王伟强迫交易的拆除费评估价值为26000元。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王伟强迫交易罪涉及的奈林学校的情况。

  7、辨认笔录,证明高某1辨认被告人王伟的情况。

  (二)被告人王伟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身份证明、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证明王伟的家属退赔牛某3两万元并取得谅解。证据来源是王伟的家属提供。

  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犯伪证罪事实。

  1、2018年2月份,交城县公安局在侦办被告人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伪造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打扫卫生工资表,指使、贿买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等人在伪造的打扫卫生工资表上签字。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等人在公安机关的刚开始询问中,故意做虚假陈述领取了打扫卫生的工资,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对杜永忠、魏子明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被告人王庆、杜艳强、郭倩、芦永军各自非法所得1000元已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上缴涉案赃款专户。被告人王吉祥当庭表示愿意退还1000元,被告人王春生收取的贿赂1000元已退还杜永爱。被告人杜永爱和袁变娟给被告人常淑萍和郭建平1000元,被告人常淑萍和郭建平未收取。

  2、2018年2月28日,交城县公安局在侦办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袁变娟指使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提供虚假证言、作伪证,意图证明收取的卫生费报销给了被告人王占友因奈林村公事被打伤住院的医药费用。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明知被告人杜永忠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杜永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杜永爱持有的叁页工资表,被告人王庆、郭倩、杜艳强、芦永军向公安机关退还1000元的事实。

  ⑵、杜永爱提供的工资表原件,证明被告人杜永爱和袁变娟做了三份虚假的工资表,并让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签字虚假领取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工资每人15000元,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工资每人15000元,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工资每人15000元,让被告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签字虚假领取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工资每人13000元,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工资每人13000元,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工资每人13000元。

  ⑶、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王占友、陈海萍、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王吉祥、王春生、郭倩、常淑萍身份情况。

  ⑷、接收证据清单、被告人陈海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被告人王占友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海萍和被告人王占友出具虚假的证明,被告人陈海萍在情况说明中陈述“农经局近期查账期间,要求我提供有关集体未过账的收支票据,清点期间,发现我村王占友的医药费2万余元的票据在我的资料中保管,我回想了一下事情的经过,所收的卫生费,支付了王占友的医药费(王占友因公受伤),具体是我手支付的还是杜永忠我拿款支付的,即便是我手支付的,也是杜永忠同意的,因时间久了,我真的是记不清了”。被告人王占友的证明中陈述“我找了村委拿上花了的医院费单据及开支垫的单据领了壹万玖仟元,还欠我壹千余元至今未付”。

  ⑸、2017年11月份奈林村环卫队工资表、人员名单、分工明细证明,证明奈林村环卫队人员及工资情况。

  ⑹、被告人王占友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占友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8日被原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⑺、病历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王占友于2015年3月2日住院,2015年3月31日出院,花费住院费6483.73元。

  ⑻、悔过书,证明被告人郭倩、王庆、郭建平、杜艳强、芦永军、常淑萍等人表示悔罪。

  ⑼、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杜永爱、袁变娟、陈海萍均无前科。

  ⑽、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杜永忠和魏子明案的立案和受案时间。

  2、证人证言

  ⑴、证人蔚某4证言,证明他于2015年至今一直担任奈林村的环卫队副队长,环卫队的队长是**,除他之外还有一名副队长魏连岐。环卫队所有工作主要由他来管理,环卫队一共有150余人,他手里有一份2017年11月份环卫队的工资表,上边的人就是环卫队的所有人员,环卫队具体的清扫范围是东至奈林村东工业路,包括东工业路(奈林东道),西至奈林村西工业路,包括西工业路(奈林西道),南至南晋阳路,不包括南晋阳路,北至北晋阳路,包括北晋阳路(奈林北道),另外还包括北晋阳路延伸出200米的金桃园路。环卫队的工资表他是按月做的,每个人在工资表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出纳焦某1发放工资。环卫队的工资有时一个月发一次,有时三四个月发一次,2017年9月份之后就再没有发过工资。负责清理奈林村东道的环卫队员有岳恩选、曹三计、王某7、孙桂香、李维有、郭某11、薛二青、常彩华、王正明、褚二小、郭拉德、吕某1、魏二焦、郭桂英,如有上级领导来检查,他会临时抽借一些村民来帮忙打扫、打杂。在常小平、芦永军、杜艳强、郭倩、王三青、郭建平、王满仓、王庆、杜永爱、魏子明这些人中,他只记得他抽借过郭倩两回,他没见其他人打扫过奈林东道,也没有抽借过他们。

  ⑵、证人王某7、郭某11、吕某1、薛某2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是奈林村的环卫队工作人员,他们每月的工资为150元。他们没有见过常小平、芦永军、杜艳强、郭倩、王三青、郭建平、王满仓、王庆、杜永爱、魏子明清扫过奈林村东道。

  ⑶、证人覃某1的证言,证明她认识杜永爱和袁变娟,她和杜永爱在太原的一个律师事务所见过一回冯律师,当时杜永爱是拿的魏子明签订的一份四十五万元的协议(内容大概为美锦一年给魏子明十五万元)去咨询律师。她和杜永爱、袁变娟一起去交城县工商局宿舍见过马律师,当时杜永爱和袁变娟和马律师还是在说那份协议的事情。

  ⑷、证人杜某1和王某8的证言,证明袁变娟和杜永爱谈作伪证一事时,他们都在场,袁变娟和杜永爱说的大致意思是袁变娟让杜永爱和魏子明把所有的事情都承担下来,这样的话杜永忠就不会有事,并且杜永爱、魏子明也不会有事,还说找几个打扫卫生的亲戚把事情分摊下去,杜某1还告诉他们不要做违法的事情就行,不要连累其他人。

  ⑸、证人郭某12、郭某13、王某9的证言,证明王占友住院垫付费用情况。

  3、被告人供述

  ⑴、被告人袁变娟的供述,证明她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一份由陈海萍和王占友写的情况说明,她找王占友和陈海萍写情况说明,当时她先去了王占友家,让他写一份情况说明,证明奈林村东道上收下的一万九千元支付了他的医药费了。因王占友文化低,她就给他先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记不清是证明还是情况说明了,大致意思是奈林东道上收取的一万九千元支付了王占友的医药费了,并且说明之前的医药费是他自己垫付的,没人替他支付),后她又给陈海萍打电话,让陈海萍来王占友家,陈海萍来了以后,她就让陈海萍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奈林东道上收下的一万九千元是经她的手直接支付了王占友的医药费,但陈海萍不同意,她说如果这件事说不清楚,对于杜永忠就是个麻烦,后陈海萍也情愿,她就起草了一份情况说明(大致意思是奈林东道上收取的一万九千元是陈海萍支付了王占友的医药费了)。她起草好之后,陈海萍不放心她写的情况说明,就说要不见下马文明律师,让他看看情况说明是否有问题,后就开车拉上王占友、陈海萍去了交城县工商局小区北楼马律师家,去了之后让马律师看了下起草好的证明和情况说明,后马律师进行了修改,王占友和陈海萍就将各自的证明,情况说明抄了一下,后她拿上证明和情况说明,并向王占友和陈海萍每人要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走了,后于当天下午她和张律师相跟上就把那份证明和情况说明以及王占友、陈海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到了公安局。2017年腊月,她和杜永爱让王庆等人在一份假工资表上签字来,证明他们领过工资,打扫过奈林村东道,王庆等人并没有领取过工资表上的工资,后她和杜永爱让他们正月初五以后去奈林东道上打扫了几次。她参与指使王春生等人作伪证来,是她和杜永爱指使的。她们伪造了三份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工资表,让王春生等人在工资表上签字。王春生等人并没有领过工资表上的工资。伪造的工资表是杜永爱制作的。是她开车拉的杜永爱到了北关商业街红旗路十字路南的一个复印店门口,杜永爱下车进复印店打印的工资表。让王春生等人作伪证是她和杜永爱共同商量做的。

  ⑵、被告人杜永爱的供述,证明袁变娟第一次让她作伪证是在杜永忠被公安局拘留后,她去了她爸妈家(当时她和他爸爸杜某1、妈妈王某8在场)说假如公安机关要查问魏子明与美锦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一事时,让魏子明把这件事承担下来,这样的话魏子明和杜永忠都没责任,过了几天之后,魏子明因敲诈勒索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袁变娟开车把她送到一个复印店里,花了十几元打印了五张写有常小平等人的工资表,工资表做好后袁变娟就开车拉上她找了常小平、杜艳强、郭倩、郭建平、王庆、王三青、王满仓、芦永军八个亲戚,并且让这八个人在工资表上签了字,最后他把工资表交给了公安机关。今年正月初二、三的时候,袁变娟又去了她家,她说公安局肯定要查是否有人真的在打扫奈林东道,得赶紧告一下那八个人出去打扫,后袁变娟就说给他们每人每月发1000元(钱由袁变娟出)。然后,她们就电话联系这八个人,袁变娟就挨个嘱咐他们千万要将此事担住,并且让他们初六开始去奈林东道上打扫,后她就拿出钱来,给人们发,但是有的人要,有的人不要,具体是谁拿了,谁没拿,她不清楚。后她和袁变娟于当天晚上去了常小平家,袁变娟先是安顿好常小平,后又拿出钱来给常小平,但是常小平不要,不清楚最终拿上钱来没有,后她和袁变娟就一起回了她家,她把郭建平叫到她家,同样还是袁变娟负责安顿郭建平,并拿出钱来给他,当时郭建平也没要钱。

  ⑶、被告人王占友的供述,证明2015年他被打伤住院,当时是郭忠才和郭某13给他垫付的住院费,他一共住院一个多月,是他村的王某9办理的出院手续,此次住院一共花费了两万多(具体数目不清楚,是王某9给他办理的)。他没有向杜永忠拿过19000元的住院费,是袁变娟一个人去他家找到他说公安局查杜永忠在东道拦车收了钱的事情,让他做个向杜永忠拿了19000元医药费的证明,因为他们是邻居,关系好,所以他就写了这个证明(在他家写的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袁变娟让他出具证明没有给他好处费。在他给公安局提供证明之前,袁变娟还带他和陈海萍找过一个律师帮忙修改了下证明,他不清楚律师是否知道他们所写证明的真假,他也没有听见袁变娟告律师证明的真假,袁变娟只是告律师将他和陈海萍所写的草稿用专业词语修改一下,他没有看见该律师收取相应的费用。

  ⑷、被告人陈海萍的供述,证明2017年腊月的一天,袁变娟和杜永爱开车拉上他去了覃二萍家,娟儿和她说让她救下杜永忠和被关押的治安员,她问怎么救,娟儿说让她把这件事承担一下,就说从奈林村东道上拦车收下的19000元卫生费是她直接给了王占友,让支付了医药费了,她当时不同意,第二天早上,娟儿还是和她说让她承担这件事,她还是不同意,她就一直和她说,当时王占友说让他写什么他就写什么,她听见王占友这么说,她就勉强同意了。然后娟儿就以自己的意思替王占友写了一份证明,替她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然后娟儿让她和王占友抄写,她看了一下不同意,她说还是让马律师看下行不行再说吧,后她们三个就去了马律师家(东方世纪城西边的一个小区),去了马律师家后,娟儿将替她和王占友写的证明与情况说明给了马律师,马律师看后就给她们修改了下,修改好之后她和王占友各自抄了一份,并且签了字,按了手印,后她们从马律师家出来,娟儿就将她送回了家。她写的情况说明的大致意思是:农经局审计账目时,发现了王占友的医药费条子,她记不清向司机们收取的卫生费是杜永忠拿走给了王占友了,还是王占友向她拿走这个钱了,但即使是王占友向她拿走的这个钱,也是杜永忠同意的。这个情况说明不是真实的,因为向司机收取的卫生费,她都给了杜永忠了,这份情况说明的大部分的意思是娟儿的,她写这份情况说明没有收受娟儿的好处费。她和焦某1都向司机们收取过卫生费,她俩共收了约两万左右的卫生费,后杜永忠到了财务室问她把这些钱拿走了,交城县农经局查奈林村的账时,她发现了王占友的医药费条子,金额为两万多元,当时应该没有入账,她也没有支付过这些医药费,她不知道在王占友住院期间是谁给出的医药费。

  ⑸、被告人王春生供述,证明他没有从杜永爱处领取过工资,之前在公安机关说的共领过三次工资,每次1.3万元是假话。他从杜永爱处就拿过一次1000元,当时是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或二十六的晚上,杜永爱和杜永忠的老婆相跟着去了他家,因为他已经被公安人员问过一次话了,杜永爱怕他说出真相,就给了他1000元(杜永爱给的),并安顿说如果公安人员再次问话,就说他从2015年10月到2018年10月打扫奈林村东道来,每年10月份的时候领取一次工资,每年工资为1.3万元,每张工资表上都是他本人签的字,并且让他正月里有了时间去奈林东道上打扫下卫生。他问杜永爱领取的这一千元,现在还在家里工作服的口袋里放的,没有告诉家里人。

  ⑹、被告人王吉祥供述,证明他之前在公安机关说的不是事实,实际上没有领过杜永爱的工资,当时是杜永爱因为她丈夫魏子明坐监狱了,所以让他做假证说明杜永爱雇佣他打扫奈林村东道,每年13000元的工资,三年共领取了3.9万元的工资。当时杜永爱还给了他1000元的签字好处费,然后对方拿上签了字的工资表就走了。年前腊月二十七八的一天下午四五点,杜永爱又去了他看门的地方,告他说千万不能说实话,一定要按她之前嘱咐的说,并且要说明发工资时发的是现金,他答应了她之后,她就走了。她给了他的一千元好处费。

  ⑺、被告人郭建平的供述,证明他连续三年打扫奈林村东道并挣取工资是事情不存在,他在上一次笔录中说了假话,是杜永爱让他那么说的。去年腊月二十几,杜永爱给他打电话,他去了杜永爱家,当时杜永忠老婆也在场,杜永爱说让他顶个数数,就说她雇佣他打扫奈林村东道,每年给他1.5万元,他已经打扫了三年,并且说如果他这样说的话,魏子明就出来了。后杜永爱拿出三张工资表(分别是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没留意工资表上还有谁的名字)让他签字,说是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工资表,他给她签了字就走了。对方并拿出一千元(扫路钱)给他。2018年2月21日中午,袁变娟让他去小区门口,他到了小区门口后就上了杜永忠老婆的车(棕色的轿车),上车后她让他看了一下芦永军写的证明,让他照着抄一份,证明的大致意思是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杜永爱雇佣他清理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卫生,每年给他发1.5万元的工资,共三年,领取了4.5万元的劳务费。

  ⑻、被告人芦永军供述,证明2017年农历腊月十三的上午,杜永爱一个人去了他家,说魏子明和美锦公司签订了一份扫路协议,美锦公司每年给魏子明十五万元,让他替魏子明承担一下,如果派出所调查起这件事,就说他打扫过奈林村东道,并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年领一万五千元的工资,每次都是提前支付下一年的工资。他问她这样做会不会有事,她说派出所的不一定会问,后他就答应了她。过了几天后杜永爱拿出三份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工资表,让他在上边签字,他大致看了一下后分别在三张工资表(杜永爱伪造的,他看见工资表上还有常小平、杜艳强、王三青、王满仓、郭倩、王庆、郭建平的名字)上签了他的名字,他看见有的人工资是1.3万元,有的是1.5万元。他从来没有打扫过奈林村东道,杜永爱也没有给过他每年1.5万元的工资,这些都是杜永爱教他这么说的。交城县奈林村撤销杜永忠人大代表的那天上午,杜永爱去了他家,告他说一定要把打扫奈林村东道并领取工资的事情撑住。2018年正月初二下午五六点钟,杜永爱给了他1千元,让去奈林村东道上打扫卫生。后他于初六、初八早上,拿着铁锹去奈林村东道往卦山水泥厂拐的路上铲了下泥,之后就没有再出去打扫过。

  ⑼、被告人杜艳强供述,证明杜永爱没有雇佣他打扫过奈林村东道,也没有给他发过工资。之前的供述是假的。2018年2月份,杜永忠和魏子明被交城县公安局拘留后,杜永爱和杜永忠的老婆娟儿有一天晚上去奈林村家里找他来,当时杜永爱和他说魏子明被拘留了,让他帮个忙,他问怎么帮忙了,杜永爱说是魏子明和美锦公司签了一份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合同,但是他们并没有打扫过,现在公安机关的在调查这件事,想让他顶一下,假如公安局问的时候,就说杜永爱从2015年冬天开始雇佣他打扫奈林村东道,一共打扫了三年,每年给他1.5万元的工资,已经给了他三年的工资共计4.5万元,并且每次都是提前预付下一年的工资。他说万一公安局的查出来是假的让他退这4.5万元,他可是退不了,杜永忠的老婆娟儿就说公安局的就是走个过场,肯定没事,后他就答应了帮她们,她们就走了。过了三四天后,杜永爱和娟儿又来了他家,杜永爱手中拿着三张打扫奈林村东道的工资表让他签个字(他见工资表上还有郭倩、常小平、王三庆、王满仓、芦二刚),他签完字后她们就走了。今年正月初二三的一天下午,杜永爱给了他一千元的现金,让他有空了去奈林村东道上打扫一下,后他让老婆去奈林东道上打扫了七八天。

  ⑽、被告人王庆供述,证明三张工资表上他的签名都是他本人于2018年1月的同一天签的,当时是杜永爱给他打电话,让去她车里签的,让他在三张工资表上签个字,并且告诉他说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这钱是杜永爱雇他清扫奈林工业东道卫生的劳务费(每年15000元)。他在这三张工资表上签字的时候,杜永爱没有给他钱,也没有表示要给他好处费,他就没有打扫过奈林东道,也没有领过打扫奈林东道的工资,那三张工资表是假的。2018年春节前后,杜永爱给了他1000元现金,让他每天去奈林东道打扫一下卫生。他拿上钱后就每天去奈林东道打扫卫生,实际上也只是应付一下,一共去奈林东道打扫了一两回。他还给杜永爱写过一份证明,大概意思是他打扫奈林东道共领了4.5万元的工资(是他亲手写的,内容是杜永爱提供的)。

  ⑾、被告人郭倩供述,证明她前两次供述中所说的杜永爱雇佣她打扫奈林村东道的事情都是假的,她也没有领取过她的3.9万元的工资。去年腊月,魏子明被关了以后,公安局民警问她笔录之前的时间里,杜永爱找她说过两次此事。杜永爱第一次和她说的时候是在一天天快黑的时候,在龙山大街东面的彩虹门附近,告她说如果有人问了就说她(杜永爱)雇的她打扫奈林村东道了,从2015年冬天开始一直到2018年冬天,每年1.3万元的工资,工资是一次性提前付一年的,她总共领了3.9万元的工资,她当时觉得是亲戚,就答应了。三五天后的一天下午,杜永爱去了她家和她说可能有人要问她了,让她还是按照上一次告她的那样说,并且还拿出三张工资表让她签字(为了证明她雇佣她们打扫是真实存在的,三张工资表分别是2015年到2016年、2016年到2017年的、2017年到2018年的),当时她签字时,看见有三、四个人已经签了,她签了字后,杜永爱就走了。今年正月初五左右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杜永爱把她叫到奈林村北大路上,在一辆车上给了她1000元,让她有空去奈林村东道上打扫,给了她钱后,她就没有出去打扫过。在这之后的一两天,杜永爱让她写一个书面证明,具体内容为杜永爱雇佣她打扫奈林村东道,发了3.9万元的工资,后她按照杜永爱的意思写完证明后,她就走了。

  ⑿、被告人常淑萍供述,证明她丈夫和杜永爱是叔伯兄妹关系,杜永爱叫她大嫂。2017年农历腊月二十左右,杜永爱去她家和她说杜永忠因为在奈林东道上收钱的事情出事了,让她们替分担一下,如果有人问起来就说她打扫奈林东道来,一年给的一万三千元,一共给了三年,她没有领过打扫奈林东道的工资,也没有问杜永爱要过钱,实际上也并没有打扫奈林东道。杜永爱和她说了帮忙的两天后晚上8点她下班后,杜永爱拿着工资表让她签字,当时她就答应了并在工资表上签了字(在三张工资表上签了三个她的小名常小平),她签字时,看见工资表上还有杜艳强的名字,其他的没有留意。2017年腊月27日、28日的晚上,杜永爱和杜永忠老婆去了她家,当时在场的就她们三个人,杜永爱给了她1000元,但是她没有要,还让她过了年去奈林东道上打扫。年后她和杜燕强老婆相跟的打扫过两次。

  4、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做伪证的工资表的签字时间不是标称时间书写,是近三个月内书写的。

  5、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郭建平辨认袁变娟的情况。

  6、照片说明,证明从郭建平手机提取的袁变娟让其书写证明时所拍的范本。

  上述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永忠、王伟、蔚建忠以整治环境卫生为名,纠集治安人员拦截过往奈林村东道的车辆,多次实施强拿硬要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魏子明协助被告人杜永忠实施强拿硬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杜永忠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蔚建忠、魏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蔚建忠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魏子明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杜永忠提出的没有多次寻衅滋事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杜永忠提出的钱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用于村委开支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永忠获取财物,犯罪已既遂,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永忠当庭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的其它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伟对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蔚建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蔚建忠系从犯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子明的辩解不影响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子明自愿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永忠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牛某3的车队拦截和对被害人武某2的工程实施阻拦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伟以威胁手段,强迫交城县振兴装饰服务有限公司接受其拆除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伟退赔被害人牛某3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牛某3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用贿买的方法指使被告人王春生、王吉祥、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作伪证,被告人袁变娟指使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杜永忠和魏子明涉嫌犯罪侦查过程中,作为证人的被告人王占友、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变娟、杜永爱、王占友、陈海萍、王春生、王吉祥、王庆、芦永军、郭建平、杜艳强、郭倩、常淑萍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交城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王庆、郭倩、杜艳强、芦永军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由交城县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吉祥违法所的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伟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永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杜永忠的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伟的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蔚建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蔚建忠的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

  四、被告人魏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魏子明的刑期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

  五、被告人王占友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占友的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六、被告人袁变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袁变娟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

  七、被告人杜永爱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杜永爱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

  八、被告人陈海萍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陈海萍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九、被告人王春生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王春生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十、被告人王吉祥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王吉祥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十一、被告人芦永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芦永军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二、被告人郭建平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建平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三、被告人杜艳强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杜艳强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四、被告人王庆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庆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五、被告人郭倩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郭倩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六、被告人常淑萍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常淑萍的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十七、被告人杜永忠的违法所得4668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郭某104400元,退还被害人胡某110400元,退还被害人闫某12000元,退还被害人罗某1450000元。

  十八、交城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王庆、郭倩、杜艳强、芦永军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由交城县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十九、被告人王吉祥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胡明生审判员李潇审判员王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成      星      仰

  任昊

  • 2018-10-08
  •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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