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银行借款,重点审查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

  • 合同事务
  • (2019)冀0527民初1801号
合同事务
宋凯律师 在线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9万+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银行借款,重点审查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

案件详情

XX北南和XX公司与XX北xx服装有限公司、楚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冀0527民初1801号

  原告:XX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XX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邢临公路北XX。

  法定代表人:楚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楚X,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孙X,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XX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和XX)与被告XX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楚X、孙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XX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宋凯、被告XX公司、楚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XX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拍卖费等费用);2.依法判决被告楚X、孙X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XX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邢临路北XX的产权证号房产和产权证号为南国用(2005)第0108号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南和XX作为贷款人、被告XX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XX公司提供2000万元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逾期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被告XX公司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以位于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邢临路北XX的产权证号房产和产权证号为南国用(2005)第0108号的土地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被告楚X、孙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被告XX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被告向XX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然届满,但被告XX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被告XX公司辩称,公司现在经济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归还贷款。对贷款的事实没有意见,公司能正常运营就可以归还贷款。公司今年也在支付利息,后来因为经济压力太大,才被迫停止支付利息。

  被告楚X辩称,对个人签字的手续都认可。

  被告孙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9日,原告南和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XX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28日止,月利率为5.467‰,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XXX和南国用(2005)第0108号土地设定抵押,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楚X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XX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孙X(系楚X之妻)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之后,XX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2月25日之前的利息,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

  另查明,2018年1月2日,XX公司将其房产和南国用(2005)第0108号土地,合并登记为冀(2018)南和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并为其向原告的借款进行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XX与被告XX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要求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XX公司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按月利率5.467‰×(100%+50%)=8.2005‰计算。XX公司以冀(2018)南和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楚X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自愿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为快船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孙X(系楚X之妻)在该承诺书的财产共有人处签名,不应认定孙X为保证人,楚X应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孙X共有的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XXXX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月利率8.2005‰计算);

  二、原告XX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XX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冀(2018)南和县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楚X以其个人财产以及与被告孙X共有的家庭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二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能足额偿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XX北亿兴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赵XX


  • 2019-12-19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宋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宋凯律师
5.0分服务:1.9万+人执业:8年
宋凯律师
11305201****8946 执业认证
  •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 邢台市襄都区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
宋凯,男,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河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宋凯律...
  • 188 3294 3746
  • 188329437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