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与袁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州市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82民初1423号
原告:戴XX,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袁XX,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戴XX与被告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防水材料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没有支付货款,而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共计人民币10500元。至今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货款。原告为维护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袁XX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收(欠)据一张,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XX做防水材料销售,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袁XX。2012年2月27日原告戴XX给被告袁XX在北京顺义区XX的工地送去一车防水材料,被告袁XX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2012年2月27日今欠(收)到:丹利复合60X95=5700元聚酯40X120=4800元¥10500欠款人:袁XX”。收到上述货物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袁XX向原告戴XX购买防水材料,原告已将货物向被告进行交付,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欠)据,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袁XX作为买受方,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戴XX要求被告袁XX支付货款1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逾期时间无法认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戴XX支付货款10500元。
二、原告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晓丽
人民陪审员 韩祖豪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