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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鲁0781刑初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希刚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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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078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武希刚,山东XX律师。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19]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2月3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5月22日,本案恢复法庭审理。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武希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XX利用给刘X1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窃取其银行卡中的钱款16000元,次日刘X1发现后将钱款追回。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XX利用给黄X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盗刷其美团信用额度12000元。2019年6月3日黄X追回钱款3600元。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XX利用给王X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窃取其银行卡中的钱款2680元。

  4、2019年6月8日,被告人张XX利用给王X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窃取其银行卡中的钱款2000元。

  综上,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XX利用给他人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窃取他人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3268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XX,并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作了“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张XX利用给刘X1办理网络贷款之机,将刘X1银行卡中的16000元转到其个人控制的微信账号。次日刘X1发现后将钱款追回,并对张XX的行为表示谅解。

  2、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张XX利用给黄X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盗刷其美团信用额度12000元,并将钱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微信账号。2019年6月3日黄X向张XX追回钱款3600元。

  3、2019年6月3日、6月8日,被告人张XX利用给王X办理网络贷款之机,四次窃取王X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4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已退赔王X经济损失,并取得王X的谅解。

  综上,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XX利用给他人办理网络贷款之机,窃取他人银行卡中的钱款共计32680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XX被青岛铁路公安潍坊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XX亲属代张XX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8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房某证言,被害人刘X1、黄X、王X陈述,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张XX向黄X出具的致歉书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所作“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缴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春富

  人民陪审员  赵玉美

  人民陪审员  赵晓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焦XX


  • 2020-06-05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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