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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刘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粤0604民初13183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玉金律师

案件详情

刘XX与刘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13183号之一
原告:刘XX,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金,广东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陈XX,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东XX新建大楼**北面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6418471G。
被告:颜XX,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陈XX、佛山市XX公司、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且经本院致电原告刘XX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催告后,至今仍未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XX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计2853元。
审 判 长  邱建聪
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
人民陪审员  孔艳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XX
  • 1970-01-01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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