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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5民初1148号
原告:张XX,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清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松,山东XX律师。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坦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4697610A。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英雏
人民陪审员 杜春燕
人民陪审员 王登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