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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芦XX、芦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659号
原告:李XX,女,1935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孟X,安徽XX律师。
被告:芦XX,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芦XX,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卢XX,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安徽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芦XX、芦XX、卢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于X负担。
审判员 何 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