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中国XX、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24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XX**。
负责人:张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科,男,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执行人:郑XX,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兰XX,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在执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郑XX、兰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XX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524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邵 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