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中国XX、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24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XX。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XX**。
负责人:张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科,男,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被授权。
被执行人:刘X,男,1992年4月9日生,彝族,,住石屏县XX**现住玉溪市。
被执行人:建水县XX公司,住所地:建水县XX**。
法定代表人:邢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与刘X、建水县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XX2018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524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邵 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