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臧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云2501民初1203号
合同事务
马金科律师 在线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中国XX与臧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501民初1203号
原告:中国XX。住所:蒙自市XX**。
负责人:曾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臧X,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臧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27000元、手续费2400元、利息9400元,合计38800元(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以后应续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4年2月14日,被告向其申领的“世界旅行”IC信用卡金卡(信用卡)开户,卡号为:62×××14,信用额度27000元。被告持卡多次消费,正常还款至2015年10月2日,之后未再正常还款,出现逾期,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该卡共欠透支本金20400元,手续费1700元,利息6400元,合计28500元。2.2014年3月27日,被告向其申领的“龙卡汽车卡VISA主卡华贵版”(信用卡)开户,卡号:43×××23,信用额度27000元。被告持卡多次消费,正常还款至2015年10月2日,之后未再正常还款,出现逾期,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该卡共欠透支本金6600元,手续费700元,利息3000元,合计10300元。
臧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XXX复印件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四张,XXX复印件一份、臧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个人卡)并签订领用合约,约定贷记卡相关费用的事实。
3.《信用卡申领合同》、《催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信用卡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违约期间向被告多次催告还款。
4.《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所欠贷记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的情况。
被告臧X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按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与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的“世界旅行”IC信用卡金卡(信用卡)开户,卡号为:62×××14,约定信用额度27000元,逾期日利率万分之五。被告持卡多次消费,正常还款至2015年10月2日,之后未再正常还款,出现逾期,截至2017年3月27日,被告使用该卡共欠原告透支本金20400元,手续费1700元,利息6400元,合计28500元。2.2014年3月27日,被告向其申领的“龙卡汽车卡VISA主卡华贵版”(信用卡)开户,卡号:43×××23,约定信用额度27000元,逾期日利率万分之五。被告持卡多次消费,正常还款至2015年10月2日,之后未再正常还款,出现逾期,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使用该卡共欠原告透支本金6600元,手续费700元,利息3000元,合计10300元。截止2017年3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27000元、手续费2400元、利息9400元,合计38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臧X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根据其申请书中承诺,被告应遵守原告有关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信用卡申领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信用卡的相关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透支信用卡后按期还本付息及支付手续费的义务,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臧X应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欠款本金27000元、手续费2400元、利息9400元,合计3880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臧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臧X偿还原告中国XX截止2017年3月27日的欠款本金27000元,支付手续费(费用)2400元、利息9400元,合计38800元,并支付2017年3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臧X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 晓
审 判 员  谢红梅
人民陪审员  陈 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XX
  • 1970-01-01
  • 个旧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金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金科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马金科律师
15325201****3979 执业认证
  •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市 蒙自市上海路金色碧海33-3号
马金科律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201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至今执业于云...
  • 187 8708 8057
  • wx5319693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