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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云2501执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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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0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X,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特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XX**。
法定代表人:耿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张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31688.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的股东薛娟送达了上述执行材料,被执行人在上述执行文书材料签收后,仍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有车牌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云A××××**号红岩牌车辆共计20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个旧市、昆明市均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公司地址无法查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同时明确表示同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X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人民币7717元,由被执行人云南XX公司交纳(未交纳)。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亚娟
审判员  王 义
审判员  谢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XX
  • 1970-01-01
  • 个旧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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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科律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201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至今执业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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