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云0111刑初1218号
合同事务
马金科律师 在线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朱XX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11刑初121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1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人朱XX因本案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8)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一并提交了官检量建(2018)1017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陈XX、书记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马金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朱XX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A×××**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官南大道和广福路交叉路口时遇到交警在此路口执行公务查酒驾。被告人朱XX拒绝配合交警检查,还强行驾驶车辆撞开交警执法人员的拦截,调头向双凤村方向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将悬挂在被告人朱XX驾驶室门上的交警执法人员李XX拖行三公里左右,导致其头部、左肩部等部位受伤。在被告人朱XX驾车逃逸时,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六甲派出所所长梁X驾车经过,看到逃逸的车辆拖挂着交警人员后随即驾车紧追,后在双凤XX将被告人朱XX抓获。经抽取被告人朱XX血样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朱XX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78mg/100ml(乙醇/血)。
对上述认定事实及起诉指控罪名,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朱XX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朱XX属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XX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人朱XX被抓获后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初犯,在看守所期间积极改造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其辩护称,被告人朱XX的行为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经交警劝说停车他也停了车,可见在案发时他也有悔罪心理,主观恶性不大,本案社会影响力轻微,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证明,被告人朱XX在逃逸过程中,将悬挂在其驾驶室门上的交警执法人员李XX拖行三公里左右,导致其头部、左肩部等部位受伤的事实足以说明,无论是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还是被告人朱XX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大,不宜对被告人朱XX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因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官检量建(2018)101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朱XX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法律事实、情节及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原则,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蒋 洪 源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莲
人民陪审员 杨  凡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XX艺
  • 1970-01-01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马金科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金科律师
5.0分热情执业:7年
马金科律师
15325201****3979 执业认证
  •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云南省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市 蒙自市上海路金色碧海33-3号
马金科律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201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至今执业于云...
  • 187 8708 8057
  • wx53196932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