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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白X、卢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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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白X、卢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501刑初6号
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2000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转移赃物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
被告人白X,男,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个旧市,现住个旧市。2011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XX,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2011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8)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白X、卢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马金科,被告人白X、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XX、白X、卢XX于2018年8月22日2时许,驾驶两辆面包车到个旧市贾沙乡建个元高速11标大也门隧道口工地,将被害人陈X1存放于油罐中的851.58公斤柴油盗走。经价格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7268元。
被告人卢XX于2018年9月10日11时许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破案后,已追缴全部被盗柴油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白X、卢X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X1的陈述,证人吕X、陈X2、高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抽样笔录,过磅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白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李XX、白X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对被告人卢XX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量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马金科提出被告人是盗窃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X、白X、卢XX的供述,被害人陈X1的陈述,证人陈X2、高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李XX、白X、卢XX在建个元高速大也门隧道口工地盗窃柴油,虽被工作人员发现,但被告人将柴油装车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已丧失了对被盗柴油的控制,被告人事实上占有了被盗柴油。被害人是通过电话联系从个旧返回工地的工作人员沿路查找,才重新发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XX、白X、卢XX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XX、白X、卢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公安机关扣押OPPO牌R11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白X;苹果7手机1部返还被告人卢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XX
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
人民陪审员  徐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XX
  • 1970-01-01
  • 个旧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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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科律师,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2016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至今执业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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