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中国XX与刘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02民初652号
原告:中国XX。
负责人:刘X,该XXX。
地址: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X,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被告:张XX,女,1972年1月24日,汉族,住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刘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中国XX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眉
人民陪审员 江跃成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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