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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桂X、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27民初228号之一
原告:中国XX。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九华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桂X,男,回族,1971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
被告:牟XX,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文化,住泸西县。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中路锦辉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XX诉被告桂X、牟XX、云南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XX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被告桂X、牟XX负担。
审 判 长 方晓奕
审 判 员 陈雪姣
人民陪审员 雷 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