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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王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02民初650号
原告:中国XX。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灵泉东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生,住开远市。
被告:杨XX,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住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与被告王X、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岳炳玉
审 判 员 黄健秋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