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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苏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云2502民初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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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苏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02民初647号
原告:中国XX。
住所地:开远市XX**。
负责人:刘X。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科,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苏XX,男,1974年9月13日生,傣族。住。住开远市/div> 被告:余XX,女,1972年2月13日生,傣族。住。住开远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苏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尹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白XX
被告:余XX,女,1972年2月13日生,傣族。住。住开远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苏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尹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白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诉被告苏XX、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08.0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尹光辉
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XX
  • 1970-01-01
  • 开远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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