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XX,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丁,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左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X偿还借款360000元;2.刘X支付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0日共计1800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在左XX的弟弟介绍下认识。2017年4月12日,刘X因资金困难向左XX借款3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期限2个月。同日,左XX委托案外人雷X支付了340000元,后雷X再次支付20000元。刘X于2018年11月17日向左XX补出《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刘X未还款,故左XX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X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2日,左XX通过雷X向刘X转款340000元;2017年6月25日,左XX通过雷X向刘X转款20000元。
2018年11月17日,刘X出具《借条》,主要载明:于2017年4月12日借到左XX现金36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2分5(月息2.5%),2018年11月17号补借条,作为再次证明当时借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转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左XX支付了出借款360000元,刘X出具了《借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刘X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左XX主张刘X归还借款3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了月利率2.5%,已经超过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院在月利率2%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对左XX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以3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2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按前述方法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利息共计142693.7元。综上所述,对左XX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左XX借款36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12月10日的利息142693.7元;
驳回原告左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刘X负担8500元,由原告左XX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学富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