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户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与郭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京0101民初19074号
案 由: 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原告:XX户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XX******。
负责人:黄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郭X,女,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北京XX律师。
原告XX户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以下简称XX户候公司)与被告郭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户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郭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绩效提成102542.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原告的销售人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规定如果原告的客户提前解除合同退款,销售人员不享受该笔销售业绩提成(绩效工资),已发的应予以退回。被告在职期间原告共多发了102542.21元的绩效工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但被告拒绝返还,之后原告以被告无故旷工解除了合同。现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认定的事实和裁决结果。关于客户退单的情形有很多种情形,被告已经提供了服务,已经取得绩效工资,不能将原告的经营风险转嫁予被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审理中,XX户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郭X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京0101民初190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郭X在中国XX公司总行开户的银行卡中的存款。
本院认为,双方认可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
XX户候公司提交的《关于业务退单人员提成扣款的管理规定》系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郭X不认可其内容,故本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查明事实。XX户候公司无证据证明客户提前解除合同系郭X的行为所致,亦无郭X应返还绩效工资的证据,故XX户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户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XX户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户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陆 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