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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京0106民初26165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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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26165号
原告:郭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邰XX
原告郭X与被告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刘XX及被告邰XX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5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郭X与被告邰XX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9日,被告预购买摩托车,因资金不足特向原告借款255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告支付借款,后双方分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9日,郭X通过微信分两笔向邰XX转账9000元和16500元;同年5月29日,郭X通过支付宝向邰XX转账3000元。
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3月15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目前已分手,上述款项系借款,被告辩称双方自同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认可上述款项金额但认为不是借款,是原告自愿出钱为被告购买摩托车,这是双方口头约定赠与和帮助被告的款项,在法律上其没有义务返还原告上述款项,但被告愿意还款,需要等到2022年京B牌照能卖出高价后偿还原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录音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X凭转账记录和录音等证据向邰XX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邰XX辩称上述款项非借款系赠与,但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邰XX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郭X向邰XX出借款项后,邰XX应予以偿还,庭审中被告最后表示愿意偿还郭X向其转账的28500元,故关于郭X要求邰XX偿还2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郭X偿还借款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邰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XX
书 记 员 魏XX


  • 2020-10-27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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