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叶XX涉嫌诈骗案

  • 刑事辩护
  • (2019)晋0728刑初2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和受害人家属及时取得联系,刚开始家属带有抵触情绪,通过不懈努力和沟通争取了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及时退赔退赃,获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详情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728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XX,男,1996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XX、张斌,北京XX律师。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9]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瑞红、书记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及其辩护人杜XX、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叶XX在“问道”游戏平台上结识一名陌生人(身份尚未查清),该陌生人让叶XX向外推荐“阁游飞”游戏账号交易平台,联系“问道”游戏玩家去“阁游飞”平台进行游戏账户的买卖,该陌生人利用“阁游飞”平台实施诈骗,之后给被告人叶XX进行分红。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叶XX使用该陌生人专门提供的QQ号码**×××**与被害人苏X取得联系,并向被害人苏X推荐了名为“阁游飞”的问道游戏账号交易平台。后被害人苏X在该平台将其游戏账号定价为850元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其被他人以账户需要激活、提现需要预留部分资金等理由共被骗取19950.2元。被告人叶XX通过此次交易分红2500元,由该陌生人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叶XX。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叶XX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苏X经济损失19950元,并取得了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于2019年11月12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叶X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证人郭X、叶某、曾X、魏X的证言,被害人苏X的陈述及提供的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截图,收据及和解协议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的亲属代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对于平台实施诈骗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其知道平台是诈骗的情况下,仍介绍被害人在平台上交易被骗,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存在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及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兆德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范XX


  • 2019-12-06
  • 平遥县人民法院
  • 刑事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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