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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0)京0106民初27537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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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27537号
原告:徐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原告徐X与被告王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娟、王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X返还彩礼14万元;2.诉讼费由王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徐X之子谷XX经人介绍与王X相识并交往。2019年元旦,谷XX与王X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两人交往期间,徐X以其子谷XX与王X结婚为目的,向王X及其母亲先后支付彩礼共40万元,但王X与谷XX于2019年6月因故分手。后徐X多次催要已支付彩礼,但王X返还26万后,便拒绝返还剩余部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X辩称,不同意徐X的诉讼请求。一、徐X诉称以结婚为目的,支付彩礼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陈述。2018年8月27日转账的10万元是用于两个人恋爱日常使用的,2018年9月双方才开始讨论婚约关系,2018年9月12日转账的10万元是用于房屋装修和购买家具生活用品,以上两笔费用是王X与徐X之子谷XX在恋爱期间因谷XX没有收入来源,徐X为双方感情不受经济压力干扰而用于两个人日常恋爱的费用。2018年9月15日,徐X与媒人到王X家提亲,通过转账赠与10万元,这笔钱属于彩礼。2019年11月赠与的10万元是徐X希望尽快举行婚礼仪式,赠与王X用于办理婚礼及蜜月费用。王X与谷XX提出分手后,徐X开始索要钱款,最开始认定彩礼是30万元,而非40万元,经双方媒人多次传话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X向徐X支付26万元后一次性解决,徐X也表示认可,在接受26万元返还彩礼后,徐X出尔反尔要求王X再行支付所有欠款。二、彩礼是以缔结婚约为由,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行为。在没有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但徐X给付金钱的目的包含有装修婚房费用、举行婚礼费用、双方共同生活费用,而非单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的赠与,在条件已经成就时,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徐X系谷XX之母,谷XX、王X于2018年年初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
徐X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7日向王X转账共计30万元,每笔均为10万元。2018年9月12日,徐X向自己名下尾号为66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存入100001元,并将该卡交付王X之母,后卡内资金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18日被取走。
谷XX与王X举行完婚礼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后双方产生矛盾,于2019年6月分手。双方分手后,徐X、谷XX与王X就返还彩礼一事进行了商议,2019年7月17日,王X返还给徐X26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徐X名下尾号为66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100001元系彩礼,但对徐X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7日向王X转账共计30万元的性质产生争议,徐X认为该30万元系彩礼,为此徐X提供了其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中徐X称:“你们俩结婚我给你四十万,你们分开必须把钱还给我,天经地义你们不说明白了,我找地方说”,王X回复称:“妈,关于钱的事,您说的数去哪里都不现实。你要是觉得能商量,需要我给个交代或者约定,您再说个数,我也和家里人商量下,尽量满足您”。王X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王X认为该30万元系赠与,已经用于谷XX与王X的日常花费与婚礼开销。为证明其主张,王X提供了如下证据:王X与徐X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之母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谷X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朋友与谷XX的微信聊天记录、婚礼照片、王X之母与谷XX通话录音、王X名下银行卡明细。其中,2018年8月27日,徐X称:“王X该花的钱就花,该买的就买,不用考虑太多,我和文不是算计的人,你在家里有这个权力。我相信你做的一切”,王X回复称:“谢谢阿姨的信任”,王X收到10万元转账后,2018年8月28日,徐X称:“不用谢,下月我再给你点,需要什么就买。现在就是花钱的时候,结婚以后就能攒钱了。”2018年10月22日,王X称:“钱先不要打给我的,您留着家里备用”,徐X称:“你收到了去买对戒指,你俩再去买两套衣服,照个婚纱照。”2018年11月7日,徐X称:“王X今天把钱打过去了。丰X的戒子可简单点。你俩置点好的衣服。”2019年6月7日,徐X向王X要求返还彩礼,称:“我给你的看着你现在的情况下,必须有三十万你看什么方式给我”,2019年6月15日,徐X称:“我为什么要三十万,换任何人不可能的”。徐X对谷XX与王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朋友与谷XX的微信聊天记录、王X之母与谷XX的通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对所有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我国,赠送彩礼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彩礼的给付标志着婚约的形成,其特殊性在于:彩礼给付具有特殊的目的,其目的在于婚姻关系的实际缔结,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此种特殊目的;彩礼给付具有现实的原因,往往是受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的影响所致,而一般的赠与不具有上述现实原因;另外,彩礼一般是以家庭的名义给付,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具有一定的程序、方式。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徐X名下尾号为666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100001元系彩礼,该笔款项的交付亦符合彩礼的特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在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应予返还。关于徐X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11月7日向王X转账的三笔10万元款项,并不符合彩礼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彩礼,鉴于该三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发生在双方商谈婚事前后,明显带有结婚的目的,且转账金额较大,故本院认为该三笔转账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谷XX与王X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徐X有权要求返还其赠与的财产。关于具体返还的金额,根据徐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前述三笔10万元转账系徐X对谷XX与王X双方的赠与,主要用途为日常花销、购买钻戒、礼服、拍摄婚纱照等,本院综合考虑谷XX与王X同居的时间、谷XX与王X因筹备和办理婚事产生的费用,认为王X应返还赠与财产中的19万元,合并计算前述应予返还的10万元彩礼,王X共应返还徐X29万元。现王X已实际返还26万元,故其剩余应返还的金额为3万元,对徐X诉讼请求中超过本院确认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王X主张前述三笔10万元转账系无偿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徐X3万元;
二、驳回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徐X负担1218元(已交纳),由王X负担332元(徐X已预交,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徐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张XX


  • 2020-12-28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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