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0802民初7821号
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9日,会宁县头家寨子镇头寨村西XX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被告:刘XX,女,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2日,平凉市崆峒区安国XX农民,住该区安国镇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29日,平凉市崆峒区安国XX农民,住该社24号,系被告刘XX父亲。
原告刘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被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未生育。2016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分居至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长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庭审中,本院通过被告母亲的微信与被告联系,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