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甘0802民初8726号
原告:朱XX,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本区兰雅亲河湾11幢23号楼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
被告:张XX,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住本区甘沟路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甘肃XX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参加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XX向原告朱XX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45328.4元;2.判令确认原告朱XX所负被告张XX债务总额仅限于实际本金及年利率24%限额内的利息;3.判决被告张XX及其指示的任何第三方停止包括电话骚扰等任何形式的催讨行为;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原告朱XX因周转向被告张XX多次借款张XX收取朱XX利息、砍头息和逾期费。现朱XX以多支付张XX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