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黑 8111刑初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男, 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潘XX,男,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
辩护人蒋XX,黑龙江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XX。
绥北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2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张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4月1日,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张XX与被告人潘XX及被告刘XX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XX、张XX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潘XX及被告刘XX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张XX的撤诉申请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张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