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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对方前妻代签字是否视为送达

  • 交通事故
  • (2021)黑01民终446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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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人调解方案5万,我方8万,调解不成依法下判,判决金额为81946.42元,上诉费用由对方承担; 二、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不同意重新鉴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对于责任划分,未在法定期限提出异议,该责任认定已经生效,上诉人在知道的情况下让其妻子(开庭前离婚)代签,应视为授权他人代签。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民终4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X,男,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佟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上诉人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佟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庭开庭时没有向佟XX出示判决依据的两份司法鉴定书交由佟XX质证。2、终XX涉案车为电动车,不是摩托车,且停在路边,没有行驶,故对事故无责。一审法庭上,佟XX提出重新申请事故认定、法庭未理会。3、徐XX伤后只住院20天,出院后天天喝酒打牌,远大法鉴中心鉴定过重,佟XX在法庭上提出重新鉴定,法庭也未理会,没有给佟XX留出重新事故认定和司法鉴定时间,于当日即作出判决。可见,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出的情形,特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判决。

    徐XX辩称∶1、一审审理中佟XX对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和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均进行了质证。2、佟XX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三日内未提出复核申请。3、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佟XX请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徐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佟X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医疗挂号费、检查费共计24元、门诊费共计1487.5元(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1382.5元,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院105元),救护车费用601元,交通费202元,上述费用共计4314.5元。2.医疗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安装义齿费等赔偿项目待司法鉴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3.鉴定费、诉讼费由佟XX承担。在鉴定后,徐XX变更请求为∶一、请求判令佟XX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给付徐XX医疗费1万元,剩余48805.73元部分由佟XX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34164.01元,因此佟XX应支付徐XX医疗费部分共计44164.01元(以上包括医疗费4080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外2000元、营养费6000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共计58805.73元);二、请求判令佟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给付徐XX费用共计38642.41元,剩余部分由佟XX按70%的责任比例承担(以上包括误工费18269.42元,护理费16110.99元、交通费262元,辅助器具费4000元,共计38642.41元);三、鉴定费3360元、诉讼费由佟XX承担。上述共计∶82806.42元(不含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5日11时20分许,佟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灯光装置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平村后关家道XX(后关家村屯路与花海路交口)借用道路由北向东转弯时,与沿花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徐XX驾驶的无号牌、灯光装置性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徐XX受伤的后果。徐XX于2020年8月25日至9月14日期间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20天,诊断为多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小指挤压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左肩锁关节脱位、左侧第二门齿脱落,于2020年9月22日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中心卫生医院复查。共支付医疗费40805.73元。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委托鉴定,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佟XX所有的绿彭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的定义。徐XX、佟XX驾驶的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佟XX负事故主要责任,徐XX负事故次要责任。诉讼中经徐XX申请鉴定,黑龙江远大司法2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徐XX视网膜下腔出血、左上2牙齿脱落、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未构成伤残等级;左肩锁关节脱位,待内固定物取出两个月后再行伤残等级评定;2、误工期210天(含内固定物取出)3、护理期90天,一人护理(含内团定物取出);4、营养期60天;5、支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匡算约需人民币10000元或按实际合理发生额度计算;左上2牙齿缺失,支持固定义齿修复,费用8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又查明,2019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31754元,2019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65339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徐XX、佟XX之间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已做出事故认定,佟XX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部门申请复议,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且未提供证据否定该认定,故该院就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由此徐XX提出的双方的责任赔偿比例为三七,该院予以采信。关于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佟XX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属于鉴定意见无效的法定理由,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对佟XX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因佟XX所有的绿彭牌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佟XX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强险以外部分,应由佟XX承担损失的70%,其余部分应由徐XX自行承担。徐XX的医疗费40805.73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按住院时间及鉴定确定的营养期,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计算分别为∶2000元(100元/天×20天)、6000元(100元/天×60天),合计58805.73元,佟XX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徐XX1万元,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徐XX34164.01元【(58805.73-10000)×70%】。误工费按2019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

    平均工资标准,结合鉴定确定的时间计算为18269.42元(31754元/年÷365天×210天);护理费按2019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鉴定确定的时间计算为16110.99元(65339元/年÷365天×90天);交通费202元系徐XX出院回家产生的合理支出且举示了相应票据,该院予以支持;辅助器具费,徐XX满55岁,按鉴定意见计算至75周岁为3200元(800元÷5年×20年)。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37782.41元,佟XX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37782.41元。以上各项赔偿共计81946.42元。判决∶一、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徐XX医疗费1万元;二、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徐XX误工费18269.42元、护理费16110.99元、交通费202元、辅助器具费3200元;三、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XX34164.01元(交强险以外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责任比例70%赔偿);以上各项赔偿共计81946.42元。四、驳回徐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鉴定费3310元(徐XX已预交),徐XX自行负担1004元,佟XX负担232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徐XX。

    本院二审期间,佟XX提交视频光盘一张,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该视频不是新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交通事故责任,应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事故认定的依据,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组织佟XX对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和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问题。从一审开庭笔录中体现,一审法院对徐XX提交的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和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组织佟XX进行质证,佟XX发表了质证意见,二审中佟XX亦认可一审法院组织了对上述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的质证,佟XX上诉主张未对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质证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一审法院采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判决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是否正确问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佟XX对该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其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但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责任认定的证据,一审法院采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判决双方承担事故责任比例正确。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佟XX申请对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问题。一审中佟XX对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理睬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佟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佟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1-05-10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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