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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害但本身自带疾病的状况?

  • 交通事故
  • (2020)黑0103民初13069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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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由医保报销部分已经返还,未构成不当得利; 二、多次与各被告进行调解,节约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减少了纠纷,双方均满意的情况下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黑0103民初13069号

原告∶刘XX,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X,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单位法务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单位安全员。

原告刘XX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以下简称南岗保洁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审立案受理后,作出(2018)黑010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南岗保洁大队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民终9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岗保洁大队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民再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诉称∶2016年10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南岗保洁大队的环卫工人张XX身着环卫作业服骑行环卫电动三轮车,在工作期间沿学府路由南向北逆行至该路段XXX门前时,撞到道边停放的黑AXXX号小型客车中正在开车门下车的刘XX,致刘XX受伤,车辆受损。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出具第230103XXXX42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刘XX先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及附属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椎问盘突出、硬膜囊受压、脊髓损伤、双上肢神经源性损伤、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共住院36天后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刘XX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232890.67元,其中包括∶医药费44240.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6812元、误工费41699.9元、护理费17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50元;2、鉴定费418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岗保洁大队辩称;被告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其责任人张XX肇事非工作期间,不能因为张XX穿着工作服骑着三轮车就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清扫大队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XX系南岗保洁大队从事道路清扫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2016年10月30日14时20分,张XX在工作期间,身着环卫作业服,驾驶环卫电动三轮车,在沿学府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XXX门前时,撞到路边停放的正在打开车门的由刘XX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XXX号小型客车和刘XX本人,致刘XX受伤,小型客车损坏。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XX无责任。刘XX于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治疗伤情,2016年11月23日9时出院,住院治疗24天。诊断为∶颈椎外伤、头外伤、四肢不全瘫、头皮擦伤。发生住院医疗费5237.56元,其中,张XX垫5000元。出院医嘱为∶嘱患者出院后加强营养、出院后患者以休息为主,下地时佩戴颈托,避免发生卡压、跌倒,否则可能致症状加重,如有不适,随诊。2016年11月23日22时、刘XX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继续治疗,住院12天。诊断为∶颈椎病、颈部脊髓损伤。支付医疗费43773.21元.出院医嘱为∶嘱患者颈托固定下地活动三个月,定期换药,预防手术切口感染、加强营养,口服神经营养药物,加强功能练习,必要时需转入专科医院康复锻炼,避免外伤,积极治疗其他相关疾病,必要时转入专科治疗,定期复查,随诊。刘XX另为复诊及继续治疗伤情、支付门诊医疗费230元。涉案肇事环卫电动三轮车的被保险人刘X系被告保洁大队的安全员,其代表大队为该丰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国XX公司已赔付原告刘XX1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中国XX公司的起诉。诉讼前,经黑龙江XX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XX伤情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XX颈部椎间盘突出,硬膜囊受压,脊髓损伤,双上肢神经源性损伤,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评定为玖级伤残;支持伤后十个月行医疗终结(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支持伤后护理三个月,其中住院期问贰人护理,出院后壹人护理;支持伤后营养叁个月;支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匡算约需人民币壹万元或按实际合理发生额度计算。鉴定程序中,刘XX未通知被告参加鉴定。审理中,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提出异议,经被告申请,本院层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XX伤后住院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与伤残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损伤后果(伤残等级)的参与度为75%;2、被鉴定人刘XX脊髓损伤及后遗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3、需1人护理120日;4、营养期为120日;5、误工期为300日;6、其伤后住院期间对症治疗费应视为合理;7、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物)需人民币一万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在误工期内,中国XX公司哈尔滨生活段正常向刘XX工资账户发放了工资。刘XX称,在此期间,系由其妻子代班。诉讼过程中,经执行程序,被告已按原一审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给付了原告刘XX相应钱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41000元(包含各项费用及原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原告刘XX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因2016年10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均不得因此次交通事故再行主张权利。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21-04-29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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