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关联公司间混同缴纳员工社保?小X遭遇制胜一击!

  • 公司经营
  • 穗南劳人仲案202111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东润律师
1、本案中,虽然公司方面意图通过变更用人单位的方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次数超过两次便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在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而本律师便以此为突破口,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支撑我方诉求。 2、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注意细节方面的处理,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哦。

案件详情

    一、案件情况

    付X在某公司工作数年,公司要求每年签署一次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未能保存),但2020年公司将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变更为南沙某公司,申请人对此全然不知。公司方面如今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辞退,付X不服,向广州南沙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本律师作为申请人付X的代理律师方参与案件,仲裁委支持我方申请人主要关键部分的主张。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共******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共****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元。

    二、办案过程

    1、本律师通过调取申请人自入职以来的社保及工资支付明细发现,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的公司均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的时间点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存在矛盾: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7月,但被申请人自2020年4月份便为申请人支付工资,且4月份发放的为2月份的工资;2、直至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为缴纳社保的公司仍为在被申请人之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此可以明显看出被申请人与前一手甚至几手公司均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况。因此本律师认为申请人的入职年限应当累加计算,自申请人首次入职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日起算。

    2、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申请。本律师提交了申请人在公司的《OA系统截图》中的明细作为证据。

    三、仲裁委最终裁决

    1、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元;

    2、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共******元;

    3、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 2021-09-30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