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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帮信罪一案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1)豫1325刑初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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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25刑初79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94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XX第十居民组,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西城街红旗西街电脑城新颖造型理发店。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20日被抓获,2021年6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21)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XX、冯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谎称自己店内的POS机需要刷流水免手续费为由,向自己的朋友王X、温XX、畅X、黄XX等人每人借一张XX商银行卡,连同自己一张民生银行卡,共五张银行卡连同银行卡密码,于2021年5月底一起交给解璐刷流水使用,致使这些银行卡被人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其中王X的XX商银行卡(卡号625XXXX94540030)交易流水为804468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4起,涉及诈骗资金459070元。温XX的XX商银行卡(卡号625XXXX94383357)交易流水为744818元,涉及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及诈骗资金214013元。被告人陈X转借的上述两张银行卡流水一共XXX元,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7起,共涉及诈骗案件资金67308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同案犯解璐供述、证人王X、温XX、畅X、黄XX、赵XX证言、聊天记录、交易明细、银行卡流水、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和骗取他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被用于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情形、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X的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2021至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闫XX

    人民陪审员时双玉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号

    书记员师XX


  • 2020-09-17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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