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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0)豫0105刑初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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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105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郑州XX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侯审,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河南XX律师。

    辩护人钱X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XX一部刑诉(2020)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媛,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姜XX因感情纠纷到其前男友吕XX及父亲吕X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亚新美好时光小区22号楼2单XX东3户的家中讨说法。被告人姜XX见家中无人,即用之前保留的钥匙打开门进到房间内,将两套收藏的纪念版人民币盗走(面值372元),并用水将衣柜、床等物品用水泼湿损毁。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姜XX的供述、被害人吕X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姜XX之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姜XX拘役三个月。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事实、证据一致。被告人姜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综合考虑其犯罪起因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XX拘役二个月,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经查,被告人姜XX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且在庭审中亦不持异议,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姜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邱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


  • 2020-09-28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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