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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患抑郁症能否变更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 2022 ) 津 0116 民初 134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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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有明确法律规定:1、抚养孩子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办案律师紧贴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提供身患抑郁症的证据,并充分询问孩子意愿,最终帮助当事人在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变更了抚养权。

案件详情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2 ) 津 0116 民初 13486 号

  原告:张XX,女,满族,住北京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移林,北京XX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天津市 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天津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左XX,被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婚后生子张X之子变更由被告抚养;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费用。事实 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登记结婚,2012 年 6 月 17 日育有一子张X之子。后因感情不和,于 2019 年 3 月 5 日经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 0105 民初 2337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并确定婚生子张X之子由原告抚养。张X之子归原告抚养后,一直是由原告母亲照顾。2021 年下半年开始,原告出现抑郁倾向。2022 年 4 月 8 日,原告被查出患有重度抑郁症,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在病情发作时,原告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另原告父亲也突发严重疾病,原告母亲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原告的父亲,无法在北京继续照顾孩子。现原告因身体状况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原告都无力继续抚养张X之子,无法为其提供相对良好和健康的成长环境。综上,为了使张X之子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张X之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已经确诊重度抑郁症,诊断意见仅是抑郁状态,原告并没 有因为抑郁症丧失劳动能力,被告也每月支付 3.000 元的抚养费, 原告并不存在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二、若孩子变更为被告抚养,将使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生和巨大变化,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三、被告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工作性质令被告无法照顾孩子,被告的母亲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父母也无法协助被告照顾孩子; 四、被告已经将之前天津的房子出售,无法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综上,孩子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9 年 3 月 5 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19 ) 京民初 2337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12 年 6 月 17 日生育张X之子。在张XX与 张X离婚时,调解书约定张X之子随张XX生活,张X每月支付抚 养费 3.000 元。张XX现为抑郁状态并服药治疗,无固定收入来 源。婚生子张X之子表示想到天津和张X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张XX、张X作为张X之子的父母,均负 有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 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到本案中,张XX现没有稳 定的收入来源,且经北京回龙观医院诊断现为抑郁状态。张X是 一名公务人员,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婚生子张X之子也明确表达了 不想在北京和妈妈一起生活,想到天津生活的意愿。原、被告均 陈述父母无法协助照顾张X之子,综合来看原、被告现在的生活情 况和婚生子张X之子的意愿,张XX要求变更张X之子抚养关系的诉 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之子张X之子变更为随张X一起生活, 由张X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 由被告张X负担 (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6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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