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袁XX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丑XX
委托代理人刘福东,甘肃XX律师。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丑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被告丑XX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被告丑XX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丑XX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4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退付被告丑XX。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苗海蓉
人民陪审员 段XX
书 记 员 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