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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与丑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庆西民初字第18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福东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啸,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袁XX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丑XX


委托代理人刘福东,甘肃XX律师。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反诉原告)丑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被告丑XX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被告丑XX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丑XX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人民政府4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退付被告丑XX。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苗海蓉


人民陪审员  段XX



书 记 员  贺XX


  • 2014-12-09
  • 西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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