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郭杰钢,四川XX律师。
被告郭X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被告王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郭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原告唐X自愿承担。
审判员 龚XX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