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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与被告郭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翠屏民初字第20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杰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唐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委托代理人郭杰钢,四川XX律师。


被告郭X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被告王X,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与被告郭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原告唐X自愿承担。


审判员  龚XX



书记员  罗XX


  • 2015-03-03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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