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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XX与被告刘X、邢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亮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车XX,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清丰县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8XXXX9222。


委托代理人窦XX,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8XXXX9222。


刘X,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美景家园3单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53XXXX3322。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濮阳县清河头乡东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53XXXX3322。


被告邢XX,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政府胡村乡西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68XXXX0681-7,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35XXXX772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X、邢XX、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3-24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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