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XX,女,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清丰县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38XXXX9222。
委托代理人窦XX,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38XXXX9222。
刘X,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历山路美景家园3单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53XXXX3322。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濮阳县清河头乡东XX,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153XXXX3322。
被告邢XX,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政府胡村乡西XX。
被告中国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68XXXX0681-7,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XX律师,联系电话135XXXX7725。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X、邢XX、中国XX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