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陆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足法民初字第049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宰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陆XX,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XX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由原告陆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方XX


  • 2014-10-22
  •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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