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宰宇,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XX,重庆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XX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由原告陆XX负担。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