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民,山东XX律师。
被告庄XX,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庄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