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与庄XX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新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民,山东XX律师。


被告庄XX,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庄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X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3-11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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