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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徐X与何XX、广元市XX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广民终字第60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宋洪松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洪松,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秦XX、徐X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XX、徐X以与被上诉人何XX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XX亦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XX、徐X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XX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秦XX、徐X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何XX撤回一审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何XX负担。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秦XX、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开信


代理审判员  袁 峻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4-12-08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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