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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耿XX、梁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献民初字第229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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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耿XX,男,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梁X,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


负责人张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耿XX、梁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XX公司在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梁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对被告梁X的起诉。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9-19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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