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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韩XX诉中国XX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献民初字第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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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XX,男,汉族,1960年2月6日生,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韩XX,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河北省献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X、韩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XX



书记员 孙XX


  • 2014-09-28
  • 献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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